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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安陽通報不合格食品,多種食用油“中槍”

    2017-11-08
    摘要: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7年),涉及安陽市6家生產經營企業,涉及生產花生油、橄欖油的廠家。安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發布通。

      來源:中國質量新聞網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7年),涉及安陽市6家生產經營企業。安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內黃縣順源糧油有限公司生產的花生油

      (一)2017年07月31日接到國抽信息,內黃縣順源糧油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的花生油(生產日期:2016-12-02;規格:5L/桶)經河南省口岸食品檢驗檢測所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書(編號:GC17140015065),“經抽樣檢驗,過氧化值項目不符合GB/T1534-2003《花生油》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 的規定。2017年07月31日經領導批準立案調查。

      經調查,內黃縣順源糧油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01日購進花生油120公斤(毛重含桶),于2016年12月02日灌裝24桶(5L/桶;1L=0.918公斤)合計6件(4桶/件)120L,其中1桶產品用于留樣。2017年01月07日銷售給內黃縣歐特福購物中心楚旺店5件,售價300元/件,剩余三桶自用,貨值金額共計1800元。2017年07月31日該公司在接到安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送達的檢驗報告后,立即聯系銷售網點進行召回,截止2017年08月15日零售商內黃縣歐特福購物中心楚旺店已銷售12桶,自用4桶,剩余4桶被安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扣押,無法召回。

      (三)經企業自查,造成過氧化值項目不符合GB/T1534-2003《花生油》要求原因為保管不當,現已整改。

      (四)目前該案依法查處中。

      二、內黃縣歐福特購物中心楚旺店經營的花生油

      (一)2017年07月31日接國抽信息,內黃縣歐特福購物中心楚旺店經營的花生油(生產日期:2016-12-02;規格:5L/桶;生產商:內黃縣順源糧油有限公司)經河南省口岸食品檢驗檢測所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書(編號:GC17140015065),“經抽樣檢驗,過氧化值項目不符合GB/T1534-2003《花生油》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 的規定。2017年07月31日經領導批準立案調查。

      經調查,內黃縣歐特福購物中心楚旺店于2017年01月07日購進花生油(生產日期:2016-12-02;規格:5L/桶;生產商:內黃縣順源糧油有限公司)5箱(5L/桶*4桶/箱),20桶,于2017年1月18日-2017年7月17日銷售12桶,單價88元/桶、99元/桶,合計銷售金額1100元,2017年2月份發放福利4桶,剩余4桶被安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扣押,貨值金額合計1848元,違法所得348元。

      (三)目前該案依法查處中。

      三、安陽天鑫種養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笨雞蛋

      (一)2017年7月26日通過國家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信息系統認領“不合格報告”,顯示在石家莊天客隆商貿有限公司抽驗的“笨雞蛋”標注生產者為安陽天鑫種養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經山東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氟苯尼考項目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35號《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我局于2017年7月27日-8月2日對安陽天鑫種養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調查,該企業為養殖專業企業非我局監管范疇,且該單位表示未向石家莊天客隆商貿有限公司銷售過“笨雞蛋”,抽驗顯示包裝該企業未使用過。我局于2017年8月3日向安陽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匯報此情況,安陽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于2017年8月4日轉交安陽市畜牧局依法辦理。

      (二)安陽市畜牧局2017年9月4日向安陽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告調查情況,安陽天鑫種養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從未向石家莊天客隆商貿有限公司供過貨。

      四、河南上百易商貿有限公司內黃第一分公司經營的油炸型方便面

      (一)2017年08月03日接國抽信息,河南上百易商貿有限公司內黃第一分公司經營的油炸型方便面(生產者:河南惠生圓有限公司;生產日期:2017-05-19;規格:散裝稱重)經河南省口岸食品檢驗檢測所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書(編號:GC17140015061),“經抽樣檢驗,酸價、過氧化值項目不符合GB/T17400-2015《方便面》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二)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 的規定。2017年07月31日經領導批準立案調查。

      經調查,河南上百易商貿有限公司內黃第一分公司于2017年06月20日購進油炸型方便面(掌心脆)(生產者:河南惠生圓有限公司;生產日期:2017-05-19;規格:散裝稱重)4公斤,于2017年06月20日-2017年8月銷售3.55公斤,單價168元/公斤,合計銷售金額595.5元,退回0.45公斤。

      (三)目前該案依法查處中。

      五、安陽市大地食用油商貿有限公司生產的特級初榨橄欖食用調和油

      (一)2017年8月17日接國抽信息,安陽市大地食用油商貿有限公司生產的特級初榨橄欖食用調和油(生產日期:2017-5-6)經河南省口岸食品檢驗檢測所檢驗,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抽樣檢驗,溶劑殘留項目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及質量要求”。當日向該企業送達后,該企業標示非其生產,經檢查企業生產、倉庫、記錄未發現生產特級初榨橄欖食用調和油(生產日期:2017-5-6)記錄。

      (二)進一步跟蹤檢查,具體核實。

      六、經營的花生油

      (一)2017年08月09日接國抽信息,安陽縣柏莊市場鑫好又多購物商場經營的特級初榨橄欖食用調和油(生產者:安陽市大地食用油商貿有限公司;生產日期:2017-05-06;規格:5L/桶)經河南省口岸食品檢驗檢測所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書(編號:GC17140015094),“經抽樣檢驗,溶劑殘留項目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及質量要求”為不合格產品。

      (二)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立案查處。

      (三)目前該案依法查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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