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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銷售假冒食用油,工商罰完法院再判三倍賠

    2018-03-15
    摘要:

    近日,河南洛陽市老城區法院審結一起銷售22件假冒金龍魚調和油的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判決被告任某按照張某所購買金龍魚調和油價款的三倍增加賠償損失17000余元。5000元的罰款性質是工商行政機關對任某的行政處罰,所承擔的是行政責任,12000余元是對張某所應承擔的是民事賠償責任,這是兩種性質不同的責任,不能互相替代。

    洛陽市老城區人民法院

    近日,河南洛陽市老城區法院審結一起銷售22件假冒金龍魚調和油的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判決被告任某按照張某所購買金龍魚調和油價款的三倍增加賠償損失17000余元。

    去年9月,任某銷售給張某22件金龍魚調和油,銷售金額為4000余元,經鑒定該商品系冒用益海(周口)糧油工業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及產品,任某被老城區工商部門行政處罰5000元,并責令其停止侵權行為。任某認為已經受過處罰,拒不賠償張某損失。張某遂將任某訴至洛陽市老城區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認為,任某銷售的商品系假冒他人商標,存在欺詐行為,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遂支持了張某的訴求。

    任某認為自己已經接受了工商局5000元的罰款,表示不服,法官隨即對任某進行了法庭普法,告知其5000元的罰款性質是工商行政機關對任某的行政處罰,所承擔的是行政責任,而對張某所應承擔的是民事賠償責任,這是兩種性質不同的責任,不能互相替代。任某終究為自己的違法行為付出了幾倍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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