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東南早報
食用油上未標明“橄欖油”的含量,是否違反食品安全標準呢?戴某購買了48瓶食用油后,因商品未標明“橄欖油”含量,向福建泉州市豐澤法院起訴請求賠償。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標示不明違反規定,但不足以認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2016年10月22日,戴某在市區泉秀街某超市購買了某品牌的橄欖葵花食用調和油和橄欖玉米油,每瓶5L裝,共計40瓶,總價5187元。同年10月25日,戴某又在該超市的城東店購買了8瓶橄欖玉米油,價格1032元,兩次共計支付6219元。戴某稱,這些食用油因農村喜事需要買來送人。隨后,戴某發現,銷售的食用油標簽的圖形、字體、文字說明突出了“橄欖”二字,強調了該食用油添加了橄欖油配料,但沒有標明橄欖油的含量。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商品應當標有包括對食品安全和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或說明。戴某認為該食用油未標明橄欖油添加量,存在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向豐澤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超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庭審期間,戴某提供了購買時的發票等證據材料,超市則未到庭,視為放棄舉證、質證權利。
豐澤法院經過調查認為,食用油中橄欖油的含量多少,并未“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因此不足以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戴某購買48瓶5L食用油,陳述目的是用于農村喜事送人,僅是標簽有瑕疵,沒有證據證明產品質量或安全存在問題,不影響送人。戴某的行為表明,其購買的目的是為了利用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違反誠信原則。綜上,法院駁回戴某的訴訟請求,并讓其承擔本案受理費15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