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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榨花生油被起訴?廣東佛山兩花生油店主法庭成被告!

    2018-08-07
    摘要:

    8月3日,廣東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兩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這是順德首次審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兩名被告人林某、謝某均因涉嫌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順德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訴訟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兩被告人表示由于其個人文化水平較低,皆后悔不已。

    8月3日,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兩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這是順德首次審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兩名被告人林某、謝某均因涉嫌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順德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訴訟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區檢察院訴稱:

    今年1月初,兩案被告林某、謝某均在未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購買花生加工成花生油,并分別通過自己經營的花生油店銷售給不特定的客戶。

    1月中旬,佛山市順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林某及謝某生產、銷售的花生油進行抽檢,經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檢驗和佛山市順德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被告人謝某于今年1月份加工生產的400斤花生油中,黃曲霉毒素B1含量為450μg/kg,已超過國家規定標準;而被告人林某于今年1月份加工生產近420斤花生油中,黃曲霉毒素B1含量為95.8ug/kg,亦超過國家規定標準。

    據了解,黃曲霉毒素是已發現的強致癌物質之一,而花生是最容易感染黃曲霉的農作物之一。一般情況下,當花生或者糧食未能及時曬干及儲藏不當時,往往容易被黃曲霉或寄生曲霉污染,從而產生此類毒素。如果人體長期食用含黃曲霉食品,可同時誘發多種癌癥。

    檢察院認為:

    被告人林某、謝某無視國家法律,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應當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

    同時,被告人林某、謝某的行為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嚴重危害消費者人身安全,以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等規定,區檢察院依法對其二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其二人承擔價款十倍的懲罰性損害賠償,同時在佛山市級(含市級)以上的新聞媒體賠禮道歉等。

    按照要求,檢察院在《檢察日報》發布公告,公告期滿后,仍無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提起訴訟,遂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面對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謝某均當庭表示認罪。

    兩被告人表示由于其個人文化水平較低,對霉變花生制成的花生油危害認識不足,不僅將產品銷售給他人食用,自己同樣也在進行食用。此外,在其生產花生油的過程中,當發現原材料(花生)中出現部分霉變花生時,兩人均只是進行簡單挑揀處理,并未立即停止生產。對此,兩人皆后悔不已。

    最后,法官宣布休庭,案件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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