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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賣油“滴滴”遇上打車“滴滴”:賣油的“滴滴”贏了!

    2018-08-31
    摘要:

    福建從事山茶油銷售的寧德市國仕薈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注冊商標-“滴滴傳情”,旗下有“滴滴”商標的北京嘀嘀無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提出異議,要求不予核準注冊。最終工商總局商標局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準予“滴滴傳情”注冊。油企要樹積極申注企業的自主商標,如果受到異議,要及時作出答辯和應訴,勇于維護自身權益。

    據東南網報道:福建從事山茶油銷售的寧德市國仕薈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在2016年注冊了一個商標——“滴滴傳情”,取其“健康送萬家、滴滴傳真情”之意,進入公告階段后,旗下有“滴滴”商標的北京嘀嘀無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提出異議,要求不予核準注冊,向國家商標局提交了答辯。

    “北京嘀嘀公司”認為:其旗下的“滴滴打車”軟件進行網上約車已經成為移動互聯網時代下全新的現代化出行方式,與異議人形成唯一對應關系,“滴滴傳情”具有明顯的復制和模仿異議人商標的惡意。

    寧德市國仕薈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認為:“滴滴傳情”作為一個整體,與“滴滴”“嘀嘀”等在呼叫、中文含義、整體外觀等方面區別明顯,不易產生混淆。“滴滴”“滴滴出行”并沒有使用在食用油、食用菜籽油、玉米油、芝麻油等產品上,也不易產生混淆。

    據了解,《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規定:“中文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漢字構成,僅個別漢字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但首字讀音或者字形明顯不同,或者整體含義不同,使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對此,工商總局商標局《決定》中明確表示:

    “被異議商標制定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務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務的內容對象等方面具有明顯區別,不屬于類似商品或服務,同時也未構成近似商標,商標局對異議人的主張不予支持。同時聲稱其商標被惡意復制、模仿其商標以及“滴滴傳情”商標注冊和使用具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并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等證據不足。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準予“滴滴傳情”注冊。”

    據了解,此前中國工美行業藝術大師、蘇州刺繡藝術家鄒英姿在申請“滴滴繡”商標時,也收到“滴滴打車”提出的異議。通過積極答辯,“滴滴打車”的異議于去年6月份被駁回,鄒英姿成功注冊“滴滴繡”商標。

    對于此次案例,寧德市工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企業要樹立和強化商標意識,申請注冊的自主商標如遇到此類異議,應該及時作出答辯和應訴,切莫因為對方公司規模等原因有所畏懼,以便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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