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據合肥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官網2019年2月12日發布的(皖合)質監罰字〔2019〕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安徽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合肥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決定責令安徽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整改編號為AH2017-SSJ-00977的檢驗報告,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處以罰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質 量 技 術 監 督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皖合)質監罰字〔2019〕5號
當事人:安徽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安徽國家農副加工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營業執照或其他資質證明:事業單位法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12340000087589670E法定代表人:仲炎 性別:男 住所:合肥市包河工業區包河大道與烏魯木齊路交界處 受委托人:陶**違法事實:根據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辦公室關于移送安徽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涉嫌出具檢驗結果失實線索的函(晥質辦秘[2018]219號),及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認證與實驗室評審管理處“關于***舉報投訴安徽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違法出具檢驗報告,要求撤銷其檢驗資質案件的調查結論”,經查證,編號AH2017-SSJ-00977檢驗報告對應檢驗樣品為“金龍魚”橄欖原香型食用調和油(凈含量:5升),樣品標簽標注“橄欖原香型,精選地中海地區特級初榨橄欖油和原料100%歐洲進口物理壓榨葵花籽油精制而成。其不飽和脂肪酸含量達到87%。配料:葵花籽油、特級初榨橄欖油”。特別強調了“橄欖原香型,精選地中海地區特級初榨橄欖油和原料100%歐洲進口物理壓榨葵花籽油精制而成。其不飽和脂肪酸含量達到87%”,配料中未標示橄欖(油)含量。而編號AH2017-SSJ-00976檢驗報告對應檢驗樣品為“福臨門”茶籽橄欖清香食用調和油(凈含量:5升),樣品標簽標注“茶籽橄欖清香,配料:一級大豆油、特級初榨橄欖油、油茶籽油、花生油、芝麻油、食品添加劑(特丁基對苯二酚)”。食品名稱中有“茶籽橄欖”,但標簽未特別強調“茶籽橄欖”,配料中未標示茶籽和橄欖(油)含量。兩份檢驗報告的檢驗依據均為GB7718-2011第4.1.4條款,檢驗項目均為標簽(配料的定量標示),檢驗結果均為“產品標簽中未特別強調標注添加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兩份檢驗報告中編號AH2017-SSJ-00977檢驗報告檢驗結果描述與樣品標簽實際情況明顯偏差,編號AH2017-SSJ-00976檢驗報告檢驗結果未發現與標準不符。經我局調查、審理確認,你單位出具的編號為AH2017-SSJ-00977的檢驗報告檢驗結果描述與樣品標簽實際情況存在偏差,違反了資質認定相關要求,屬于出具的檢驗結果失實。2018年12月14日,我局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皖合)質監罰告字〔2018〕15號行政處罰告知書,2018年12月17日,你單位提交申辯書,經我局2018年12月25日案審會復核并重新審理確認,你單位出具的編號為AH2017-SSJ-00977的檢驗報告檢驗結果描述與樣品標簽實際情況存在偏差,違反了資質認定相關要求,屬于出具的檢驗結果失實。2019年1月10日,我局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皖合)質監罰告字〔2019〕1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在法定期限內,你單位未要求陳述申辯。
主要證據:1、證據材料:安徽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合同檢驗協議(編號:2017SP-0140)1份。證明對象:你單位合同檢驗內容、金額等。2、證據材料:安徽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標簽檢查原始記錄2份(樣品編號AH2017-SSJ-00976、 AH2017-SSJ-00977)。證明對象:你單位合同檢驗過程。3、證據材料:關于對投訴舉報八組食用油標簽檢驗結果的專家研討會紀要1份、標簽評判研討1份。證明對象:你單位合同檢驗結果的評判過程。4、證據材料:編號為AH2017-SSJ-00976、 AH2017-SSJ-00977檢驗報告2份。證明對象:你單位合同檢驗出具的檢驗報告,檢驗結果均為“產品標簽中未特別強調標注添加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5、證據材料:你單位提供的AH2017-SSJ-00976、 AH2017-SSJ-00977檢驗樣品照片6張。證明對象:你單位合同檢驗樣品標簽標注情況。6、證據材料:你單位提供的關于對***舉報事件的報告1份。7、證據材料:關于***舉報投訴安徽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違法出具檢驗報告,要求撤銷其檢驗資質案件的調查結論1份。證明對象:省局認證與實驗室評審管理處對你單位合同檢驗的調查結論。8、證據材料:2018年9月12日現場檢查筆錄1份、2018年9月26日調查筆錄2份、2018年10月26日調查筆錄1份。證明對象:你單位合同檢驗過程及結果的調查核實。9、證據材料:事業單位法人證書2份、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對象:當事人及受委托人合法身份。10、證據材料: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1份。證明對象:你單位合同檢驗依據。11、證據材料:國家衛生計生委食品司關于預包裝食品標簽等有關問題的復函1份、指導案例60號。證明對象:標準解釋及指導案例。12、(皖合)質監罰告字〔2018〕15號行政處罰告知書。13、2018年12月17日申辯書。14、(皖合)質監罰告字〔2019〕1號行政處罰告知書。15、上述相關執法文書的送達回證。
你單位上述行為已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你單位整改編號為AH2017-SSJ-00977的檢驗報告;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處以罰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請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本局開具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且按照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或者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三個月內依法向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合肥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