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網
摘要:近日,電白法院對一起生產銷售劣質花生油刑事案件進行公開宣判,判決被告人楊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同時禁止被告人楊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法官釋法
花生油是很多家庭必備的食用油,我國對花生油中真菌霉素限量制定了國家安全標準,其中超標攝入可能引起致癌的黃曲霉毒素B1在花生油中允許的最大含量為20μg/kg。然而在食品監督部門嚴密的監管之下,仍有不法商家為了牟取私利,采取不規范的生產工藝或用劣質花生或霉變花生等生產超出國家安全標準限量的劣質花生油,危及消費者的人體健康。
近日,電白法院對一起生產銷售劣質花生油刑事案件進行公開宣判,判決被告人楊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同時禁止被告人楊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宣判后,楊某服判不上訴,現該案已生效。
2016年8月開始,被告人楊某在茂名市電白區南海街道霞里經營某字號花生油加工店,生產、銷售食用花生油。2018年5月21日,茂名市電白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楊某經營的花生油加工店進行檢查,發現成品花生油150KG(貨值人民幣3000元),抽取其中1.5KG經深圳市通量檢測科技有限公司檢驗,黃曲霉素B1項目為31.7μg/kg,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20μg/kg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及格。后楊某將剩下的148.5KG花生油全部銷售完。2018年8月2日,茂名市電白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楊某的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000元、罰款人民幣12000元的行政處罰(均未繳交)。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楊某因涉嫌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取保候審。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規定的花生油,黃曲霉毒素B1含量為31.7μg/ kg,超過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含量20μg/kg,足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侵犯國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健康權利,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應予刑罰。被告人楊某是初犯,犯罪情節較輕,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辦案法官提醒,生產加工花生油的作坊要注意對機器設備、儲存油桶等生產環境的維護,及時清除殘留物,采取規范、衛生的生產工序,同時定期將生產加工的花生油送到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確保達到食用油國家安全標準。對于廣大市民,則要提高食品安全意識,在小作坊等地方購買花生油時要仔細查看店內是否有合法登記證,只選擇購買經過嚴格檢驗的符合食用油安全標準的花生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