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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不整改?韶關一榨油坊老板因出售不合格花生油獲刑

    2019-11-21
    摘要:

    近日,廣東韶關曲江法院審結了一宗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依法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被告人成某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10000元;判決成某交納懲罰性賠償金24520元。

    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

    俗話說,“民以食為天”,食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仍有人為眼前蠅利,銷售不合格食品,以身試法。近日,曲江法院審結了一宗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依法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被告人成某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10000元;判決成某交納懲罰性賠償金24520元。

    2017年7月6日,成某在其經營的榨油坊壓榨出200斤食用花生油,并以每斤12元的價格對外銷售。曲江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成某榨油坊所生產的200斤食用花生油進行抽檢,發現其中的黃曲霉毒素B1含量為262μg/kg、鄰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含量達0.66mg/kg,分別超出國家標準限指指標13倍、2倍以上,遂向成某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成某立即停止經營并對已銷售的食用花生油進行召回,但成某并未理會,依舊進行花生油加工作業。

    2018年1月26日,成某的榨油坊再次生產了80斤花生油,并以每斤10元的價格對外銷售。2018年2月1日曲江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再次檢查時,剩余花生油僅有10斤。經檢測,剩余花生油黃曲霉毒素B1含量為192μg/kg,依舊超標。曲江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再次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成某立即停止生產加工、經營并立即召回2018年1月26日所生產的花生油,但其仍未理會。成某銷售兩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花生油共275.5斤,銷售價款共3152元。

    韶關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成某榨油坊生產的食品花生油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足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曲江區檢察院以此分別向曲江法院提起公訴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曲江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本案中,被告人成某生產、銷售的食用花生油中,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數倍的黃曲霉毒素B1、鄰苯二甲酸二正丁酯,被有關部門認定為足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不合格食品,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侵犯了不特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故依法作出前述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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