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食用油OEM委托加工生產(貼牌)再度興起,是當前熱門的“共享經濟”的形式之一,契合我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大方向,能夠很好地解決企業產能閑置問題,降低了供需雙方的成本,提升了資源配置效率,有效推動新產品開發及行業進步。
但同時委托加工是一種特殊的生產經營活動,如何做到合法合規,需要企業認真思考和踐行。
其中首先要重視委托加工的資質條件。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的生產、經營均需要取得許可。
從事食品銷售活動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通過委托加工生產食品的,委托方應委托依法取得該類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企業,且委托方無論其是否持有相應類別食品的生產許可證,均需要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近期,江蘇省揚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了一個涉及食用油委托加工的典型案例,問題就出在“資質條件”,油企應引以為戒。
某公司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案
江蘇儀征市陳集鎮出產的菜籽油產品小有名氣,頗受本地消費者青睞,近年來,以“貼牌”等委托加工方式生產銷售菜籽油產品時有發生。
2019年1月20日,儀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對揚州某網上團購平臺線下提貨點進行檢查,發現該平臺在網上銷售的“**小榨”牌菜籽油產品系從儀征某糖酒批發部購得。
經查,該糖酒批發部經營的“**小榨”牌菜籽油產品系從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儀征某糧油商貿有限公司購進。
該糧油商貿有限公司以委托加工的方式委托安徽天長某食用油公司加工生產“**小榨”牌菜籽油產品并自行銷售,涉案貨值人民幣17650元。
該單位未經許可以委托加工的方式生產銷售“**小榨”牌菜籽油產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罰款人民幣50000元。
本案中,當事人為逃避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管,未經許可以委托加工的方式生產銷售“**小榨”牌菜籽油,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影響了合法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
委托生產經營食品并非食品安全監管的法外之地,其經營方式也必須符合《食品安全法》中人員資質、倉儲場所、運輸條件、內在質量等相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