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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某某涉未經登記從事食用油加工的幾點思考
違法行為基本情況
2019年1月17日,如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對位于如皋市城北街道某小區北門外的一家榨油坊進行檢查。當事人場所為兩間平房和兩幢二層樓房,后面一幢一層為當事人榨油場所,里面放置有一臺榨油機。檢查時,榨油機處于工作狀態,當事人正在使用菜籽榨油,當事人場所內無其他食用油銷售。當事人表示尚未領取《營業執照》和《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經查,當事人在其所屬房屋內使用榨油機從事代客加工食用油的經營活動。當事人不銷售食用油,只使用客人提供的原料(菜籽、大豆、花生)進行榨油,收取加工費。加工費按照客人提供的原料重量計算,收費標準分別為菜籽0.25元/斤、大豆0.25元/斤、花生0.5元/斤。當事人從事上述活動已有十余年,但未對加工情況造冊登記。
2018年,當事人為舉報人加工了400斤菜籽,收取了100元加工費。舉報人以油的品質不好、有白色沉淀,懷疑當事人在加工過程中摻假摻雜為由向如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舉報,遂案發。
因當事人無食用油銷售,僅收取加工費,且未對加工情況造冊登記,故認定當事人未經登記從事食用油加工的貨值金額為可查證的加工費100元,違法所得為100元。
監督處理法律依據
《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食品小作坊實行登記管理。食品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并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食品小作坊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加工的食品,并可沒收用于違法生產加工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加工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監督處理結果
當事人未經登記從事食用油加工的行為違反了《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如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依據《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行政處罰如下:
一、沒收違法所得100元;
二、罰款2000元。
案例分析
在處理過程中,辦案人員對案件的定性、當事人的行為是否違法產生了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當事人使用客戶提供的原料進行加工,自身不采購原料,只收取加工費,也不對外銷售自產的成品食用油。當事人不屬于經營者,其也無法對加工的成品食用油的品質負責。因此,當事人無需領取《營業執照》及生產加工許可資質。
第二種意見認為,當事人為他人提供來料加工的服務,其目的是為了獲取報酬。同時,當事人符合《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對食品小作坊的定義:“本條例所稱食品小作坊,主要是指具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生產規模較小、從業人員較少、生產條件簡單,從事散裝或者簡易包裝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但不包括食用農產品生產者。”當事人從事來料加工食用油的活動應當取得《營業執照》及《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最終如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第二種意見。當事人雖不直接榨油用于銷售,只是代客加工收取加工費,但當事人收取加工費也屬于一種經營行為。且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無論是當事人自行加工食用油用于銷售或是代客加工賺取加工費,其場所均需要滿足一定的硬件設施和軟件管理條件,經登記領取《小作坊登記證書》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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