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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生油中強致癌物黃曲霉毒素超標 海南澄邁4個加工點負責人獲刑

    2020-01-06
    摘要:

    因生產的花生油存在黃曲霉毒素B1項目超出限量標準,澄邁縣檢察院對四個花生油加工點,分別對應的生產、銷售負責人進行了立案起訴,涉案四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4000元。

    南國都市報1月4日訊:近日,海南澄邁縣檢察院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立案追訴了四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因生產的花生油存在黃曲霉毒素B1(屬“強致癌物”)項目超出限量標準,澄邁縣檢察院對四個花生油加工點,分別對應的生產、銷售負責人童某傳等四人進行了立案起訴,涉案四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4000元。

    2018年5月,原澄邁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現為澄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澄邁縣縣內花生油加工店進行例行檢查中,發現澄邁和嶺某榨油坊、澄邁永發某花生加工店、澄邁中興某榨油坊、澄邁加樂某山茶油種養場生產的花生油存在黃曲霉毒素B1項目超出限量標準的問題。

    2018年9月,澄邁縣檢察院在對澄邁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開展行政執法工作監督走訪時,發現該四起案件是涉及危害食品安全線索。同年10月17日該案移送澄邁縣公安局。

    同年11月28日,澄邁縣公安局以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對上述四名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于2019年11月29日將案件移送澄邁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澄邁縣檢察院受理案件后通報,該院在告知犯罪嫌疑人適用認罪認罰程序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后,四名犯罪嫌疑人均表示認罪認罰。

    在案件審查過程中,該院還發現該4起案件反映出澄邁縣公安局在辦案過程中存在久偵不結的行為。該院及時向澄邁縣公安局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督促公安機關要簡化流程,縮短辦案期限的程序,以提高訴訟效率。澄邁縣公安局及時召開了專項會議。

    2020年1月3日,記者從澄邁縣法院相關工作人員處了解到,2019年12月27日,澄邁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案,被告人童某傳、王某玉、王某師、楊某流,因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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