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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青島某植物油公司訴區市監局食品監管行政處罰案

    2020-03-06
    摘要:

    食品生產企業應依法如實標注食品生產日期,標注生產日期早于或者晚于食品真實生產日期的,均屬于違背國家強制性規定的行為,對消費者產生誤導。

    半島網

    3月5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網絡視頻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2019年青島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審查報告(行政審判白皮書)和十大典型案例,對行政機關改進和加強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建議。

    青島中院發布的十個典型案例,分別涉及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征地補償等民生領域,以及稅務處罰、股東變更登記、文物登記公布等經濟、文化領域。通過這些典型案例,以案釋法,為群眾依法、理性維權和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供指引。

    2019年青島行政審判典型案例之一:

    青島某植物油有限公司訴青島市城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監管行政處罰案

    裁判要旨

    食品生產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預包裝食品標簽進行規范標識,依法如實標注食品生產日期,標注生產日期早于或者晚于食品真實生產日期的,均屬于違背國家強制性規定的行為,對消費者產生誤導。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7日,被告城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到原告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在該公司外包裝間內正在灌裝生產大豆油,標注生產日期均為2018/04/08。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現場陪同檢查,在檢查記錄下方手寫“以上情況屬實”,并簽字捺印。被告認為原告涉嫌存在虛假標注生產日期問題,決定對涉案大豆油予以扣押,扣押期限為2018年4月17日至2018年5月16日,并制作扣押決定書和扣押物品清單向原告送達,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捺印。2018年6月26日,依原告申請舉行聽證會,原告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會影響食品安全,不會對消費者引起誤導,應該認定為“瑕疵”,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被告認為原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又因原告涉案貨值達到一萬元以上并有不配合執法的行為,遂于6月28日作出處原告涉案貨值金額七倍的罰款,計168833.00元。原告不服,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正)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為食品生產企業,有義務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于預包裝食品標簽進行規范標識。本案原告未依法如實標注食品生產日期,其將涉案食品油的生產日期提前標注的行為違反了上述規定,且貨值金額為一萬元以上,被告對其作出沒收涉案虛假標注生產日期的食品油并處罰款的行為,于法有據。因涉案食用油的產品質量涉及食品安全問題,即便尚未銷售流入市場,被告作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責任對于轄區內食品安全問題進行全流程管控,這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所確定的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的工作原則,遂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民以食為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食品生產企業應依法如實標注生產日期。食品生產日期的確定有助于消費者在有效期內購買、食用產品,也有助于規范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和食品召回制度。只有食品生產經營者履行如實記錄、留存生產經營信息的義務,才能確保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和食品召回制度有效運行,確保食品安全監管不留空隙。因此,標注日期無論是早于生產日期還是晚于生產日期,都是違背國家強制性規定的行為,都能夠對消費者產生誤導。法院嚴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引導企業規范化生產經營,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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