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丨大宗翰法,翰策律所大宗商品交易法律團隊成員
近期,進口三文魚案板、進口凍南美白蝦包裝都連續被檢測出新冠病毒,進口食品的安全問題再次受到全民關注。為此,我國海關對進口產品把關更為嚴格,要求海外出口商能夠對其出口貨物進行檢測,簽署“無病毒證明”來確保貨物安全性。然而疫情形勢嚴峻的巴西,其ANEC (谷物貿易商協會)非但未予支持,反而呼吁巴西各大谷物出口商不向中國保證其貨物無病毒,不禁令人對其大豆品質產生擔憂。
一、由美國與巴西面對中國“無病毒證書”要求時的不同反應,而聯想到的進口大豆質量問題。
近幾周來CBOT (芝加哥期貨交易所)大豆期貨市場接連上漲,7月的第一個周一,CBOT大豆11月期約盤中就觸及四個月高位,背后原因不外乎美國種植面積報告以及季度庫存報告低于市場預期、近期美國中西部產區局部旱象抬頭、巴西大豆庫存水平進一步下降等,且3月2日起我國政府正式受理對美豆取消加征關稅的申請,大豆進口關稅重新按3%計算,因而下半年中國廠商加快加對美國新季大豆的采購,也助推了漲勢。面對我國對進口食品“無病毒證書”的新要求,美國農業運輸協會表示,出口商對中國發貨時會附帶保證貨物安全性的信函,目前為止對華出口都較為順利。
而就在美國新季大豆即將上市前夕,巴西供應商卻仍然拒絕向中國證明貨物安全性,其雖以大規模檢測會增加時間和費用成本為理由,但必然讓國內買家對巴西大豆的質量安全問題產生擔憂。
事實上,糧食安全歷來是我國重點關注的問題,進口大豆的質量問題也絕不僅限于“病毒”,藉由此次巴西拒簽無病毒證明一事,讓我們將目光聚焦到對進口大豆質量問題的更多隱憂。
二、進口大豆質量問題及嚴重后果
(一)進口大豆常見質量問題
進口大豆的質量問題屢見不鮮,常見的有雜質含量(admixture level)、損傷率(damage rate)、含水量(moisture content)、轉基因成分(GM ingredient)、農藥含量(pesticide level)、黃曲霉毒素含量(aflatoxin level)、菌核含量(sclerotium level)、麥角含量(ergot level)、重金屬含量(heavy metal)等指標超標;含油量(oil content)、蛋白質含量(protein content)、完整粒率(unbroken rate)等指標未達標,以及檢測出霉變(mould)、種衣劑(seed coating)、檢疫性有害雜草(quarantine harmful weed)、有毒的種子/豆殼(poisonous seeds or husks)等。
我國近年較多的大豆質量問題集中在檢疫性有害雜草。例如今年4月份就有一起,日照海關在對“南方鷹”輪載運進境的巴西大豆實施檢疫監管中檢出大量包含檢疫性有害生物的雜草籽,隨后進行了嚴格的監管加工處理。2017年9月,天津海關也在一船重約6.5萬噸、貨值2900萬美元的巴西大豆中查出大量有害雜草。
而最近我國南方正值梅雨期,所帶來的船艙運輸儲藏溫度、濕度較高、航運時間長等因素,易使進境大豆發熱霉變的概率大大增加,若生產中混有霉變大豆,極易引發食品安全問題,大豆進口商尤應警惕。比如2017年7月時,江蘇張家港口岸就連續發現4起進境大豆霉變事件。
(二)問題大豆的處理及后果
對于檢出有害生物或質量問題的進口大豆,我國海關一般采取監管加工的處理措施,貨物全部運到指定的工廠加工,下腳料全部進行焚燒處理,確保有害生物不擴散、傳播,具體的檢驗檢疫處理方式如下:
1、發現我國進境植物檢疫有害生物(除大豆疫病外)、潛在危險性有害生物、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門間雙邊檢疫協定、協議、備忘錄和議定書中訂明的有害生物、其它有檢疫意義的有害生物的,若有有效檢疫除害處理方法,則在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進行檢疫除害處理;若無有效檢疫除害處理方法的,則作退運或銷毀處理。
如上文提到的被查出有大量檢疫性有害雜草的“南方鷹”輪巴西大豆,海關就對該批貨物實施指定加工廠監管加工,并對其下腳料實施檢疫除害處理。
2、不符合國家糧食衛生標準和貿易合同的,若有有效技術處理方法的,在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經重新檢驗合格準予入境銷售或使用;若無法進行技術處理、或經技術處理后重新檢驗不合格的,則作退運或銷毀處理。
若到港大豆查出霉變,要對霉變大豆進行嚴密監管,及時制定受損大豆處理方案,清理收集、過磅計重。霉變大豆均須隔離存放,并在檢驗檢疫人員的監督下運送至指定工廠作焚燒銷毀處理。例如上文提到的2017年7月張家港4起霉變事件,便銷毀處理了30余噸來自美國、巴西等地的霉變大豆。
可見,若進口大豆質量問題嚴重,整批貨物都將面臨退運甚至銷毀,這無疑將給進口企業造成巨大損失,爭端也往往因此產生。
三、進口大豆質量問題的索賠與維權——以FOSFA仲裁實務為例
(一)質量問題索賠依據
發生質量問題爭議時如何定性與處理,自然首先需從貿易合同中尋找解決問題的依據,若貿易雙方就進口大豆質量問題事先已有較為詳細的約定,則處理起來的脈絡會更為清晰。
然而中國買家在大豆進口交易中往往是相對弱勢方,對合同的定價、條款制定都難有話語權,導致貿易合同中質量條款約定不詳成為一種常態。另一方面,也并非所有質量問題都能在簽約時得以詳盡列舉,例如黃曲霉毒素、菌核、麥角、重金屬等指標基本都沒有被包括在常見的大豆貿易格式合同中。
所以,如果貿易雙方對質量問題未作特別詳盡的約定,由于在大豆國際貿易中最常用的是FOSFA (國際油、油籽、油脂協會)標準合同,那么進口商要解決質量問題就只能援引“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良好適銷質量)條款”(即“GMQ條款”),該條款規定了大豆在裝運時間和地點應當處于良好狀態,例如FOSFA第4號FOB散裝油籽合同就在第3條質量條款中規定“油籽在裝運的時間和地點應具有良好的適銷質量”。在FOSFA仲裁中,仲裁員往往支持買方援引前述GMQ條款對未被列明在質量條款中的質量問題請求救濟,進而買家再依據違約條款主張索賠金額。
此外,由于FOSFA標準合同均約定糾紛適用英國法,故在仲裁過程中,進口商也可援引英國1979年《貨物買賣法》的相關規定,通過證明貨物未達到令人滿意的品質或不具有適銷性,來對是否存在質量問題進行定性。
值得注意的是,FOSFA仲裁員在判斷貨物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時,除了依據上述合同條款,對于“質量問題是否影響貨物本來用途(intended particular purpose)”、“賣方出售貨物給買方時是否知曉(make known)貨物用途”、“污染(contamination)是生產加工時(during production and/or processing)自然產生還是裝運、運輸過程中(during shipment and/or transportation)產生”等問題也會十分關注。
(二)質量問題維權方式
1、取消合同、拒收及損害賠償(Contract cancellation, rejection and damage claim)
當大豆的某一品質過低,低于雙方約定的最低標準,買方可以主張賣方根本違約、取消合同并拒收,或者有權進行轉售或重新購買,違約的賣方應按要求賠償因轉售或重新購買而造成的任何損失。若雙方未能友好協商而尋求FOSFA仲裁,損害賠償金應以合同價格與違約當日實際或估計市場價格之間的差額為限。
2010年曾有一例6000公噸的大豆交易,因為檢驗分析顯示蛋白質含量為29.59%,低于約定的最低標準31%,買方主張拒收。該案歷經FOSFA一級仲裁庭和上訴委員會兩級審理,翰策律師團隊對此印象深刻,最終買方的拒收主張在兩級審理中都獲得了FOSFA的支持,獲得按照合同價格與違約日市場價格之間差額計算的損害賠償金129000美元。
而在另一例5000公噸的非轉基因大豆貿易中,檢驗分析確認貨物中的轉基因生物含量超過了約定的限度,買方拒收并提起仲裁,仲裁庭同樣支持了買方請求,裁決賣方向買方支付違約日合同價格與市場價格之間的差額,買方獲賠442500美元。
從以上實例可見,質量問題能對合同交易產生毀滅性的打擊,在賣方根本違約時,進口商有權通過取消合同、拒收及主張損害賠償的方式進行最大程度補救。
2、價格折讓(Allowances)
價格折讓是常見的質量問題解決方式,通常發生在質量問題還達不到根本違約的情況下,不過該等解決方式通常以合同有明確的價格折讓約定為前提。比如巴西大豆貿易中常用的ANEC 41號合同就明確規定“含油量以18.5%為基準(AOCS Ac 3-44),含油量每減少1%,折價貨款1%給買方(非互惠),小數部分按比例折算”。
在一例57000公噸巴西大豆的交易中,到港貨物被查出有大量包括受熱損傷在內的受損大豆。買賣雙方各自委托其實驗室分析這批大豆的受損率,但始終無法協商一致,經FOSFA仲裁庭查明,受損大豆含量確定為11.545%,最終判賠買方有權獲得3.545%的價款折讓,為買家挽回了332845.29美元的損失。
而在另一例最常見的雜質含量超標案例中,13500公噸巴西大豆被查出含有大量沙子和硅石以及其他谷物,經詳實、充分舉證,FOSFA仲裁庭也支持進口商的索賠合同價款0.1%的價格折讓。
3、額外成本、費用或損失的賠償(Additional compensation for extra costs, expenses or loss)
若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則無法遵循價格折讓約定,需通過主張實際的損害賠償來實現救濟,在這種情況下,買方不僅要證明貨物不符合“良好可銷售質量”,還需要對于所產生的額外成本、費用或損失進行舉證,例如因為大豆品質不佳而增加的壓榨成本、協商期間額外的貯藏費用、低價轉賣之后的價差、額外的取樣分析費用、產能損失等等。顯然,此種情況下的舉證壓力遠高于合同已有明確價格折讓約定的情形。
四、進口大豆質量問題的維權難點及翰策律師團隊的經驗提示
盡管上文中提及發生質量問題時的維權路徑,但中國進口商多數反映在合同簽訂階段就已缺少話語權,合同條款修改空間少往往成為了發生糾紛后妥善處理問題的掣肘,例如在采購巴西大豆時最常用的FOSFA或ANEC標準合同中,往往都有“質量以裝運時為準(Quality to be final at loading)”這樣明顯傾向于賣方的條款,此這種情況下取樣和分析也常由賣方指定的監督員和分析師單獨完成,即便裝運過程中確實存在賣方過錯而造成質量問題,買方也較難舉證,一旦抵達到貨港才發現質量問題時,維權可能因合同條款的約定不利而受限。
但即便如此,大豆進口貿易仍為我國剛需,翰策糧油法律服務團隊仍然希望憑借多年處理大額、復雜國際糧油、農產品貿易仲裁的經驗,為國內大豆、糧油進口商作出一些提示:
(一)善用交易模式,加強條款磋商。
合同談判是一個雙方博弈的過程,中國的巨大市場需求也會令境外出口商產生依賴。如今我國已批準進口來自加拿大、烏拉圭、俄羅斯、烏克蘭、埃塞俄比亞、哈薩克斯坦、美國、巴西、阿根廷、玻利維亞、貝寧11個國家的大豆,選擇較以前相對更多,若再加之以一定優惠條件,以變化一些固有交易模式的方法作為談判籌碼,應能為中國買家爭取到更大的合同條款磋商空間。
FOSFA有幾十個標準合同模板,每個合同項下交易模式、條件都不盡相同,若予以相互借鑒、融會貫通,勢必在貿易談判、合同訂立過程中能有更多選擇空間。
(二)細化質量條款,窮盡重要指標。
質量規格條款是大豆貿易合同的核心條款,也是買家最為關心的內容之一。大豆國際貿易普遍適用FOSFA合同或ANEC合同,合同模板中雖通常有“GMQ(良好適銷質量)條款”,但對買家權益的保護仍是不充分的。買賣雙方可以就大豆的詳細規格和質量標準進行細化,尤其站在進口商的角度,對于前文提及的雜質含量等各項重要指標,應盡可能詳細列明,以避免對于質量問題定性時產生爭議。
(三)重視取樣分析,爭取合理權利。
取樣和分析條款與質量問題息息相關,相比質量條款更容易被忽視,但發生質量糾紛時卻影響舉證與維權,它們是界定質量問題、明確價格折讓和損害賠償的最重要的環節。
買賣雙方經常會獲得差距很大的檢測分析結果,此時并非所有分析結果都會被采信。FOSFA合同中,不同的標準合同可能會有完全不同的取樣和分析條款,此時對于取樣和分析條款規定的些許疏忽都可能使得分析結果無效,例如取樣或分析的人員不被FOSFA認可,或者證書上未蓋FOSFA印章,甚至只是監督員將本應由分析師混合的樣品提前混合了。
我們記得曾有一例按照ANEC第41號合同購買13500公噸巴西大豆的交易,買方在卸貨時發現雜質超標遠大于賣方的檢驗結果,主張賣方存在欺詐,但是因為對貨物樣品的分析方法不符合要求,以及合同中約定“質量以裝運時為準”,最終只能按照賣方的質量分析結果支付價格折讓,造成百余萬元的損失。
因此,大豆進口商應在合同中積極爭取在取樣、分析方面的權利,例如約定共同取樣、多次分析等,對于杜絕賣方欺詐都是很有效的方式。
(四)積極應對糾紛,避免錯過時效。
相比較國內的訴訟或仲裁,國際仲裁往往對時效有更嚴格要求。盡管FOSFA在2018年時放寬過對質量和/或狀況糾紛的時效限制,將質量和/或狀況糾紛的仲裁申請時效延長到卸貨或收貨之日起90連續日內,但是相對于非質量和/或狀況糾紛的120連續日還是要短上一個月,相較于國內訴訟或仲裁則時效更短。
因此國內進口商在面對國際貿易糾紛時,不能依照國內思維去處理,否則會因怠于行使權利而吃大虧,造成不可逆后果。較為可惜的是,這種情況已在我國進口商身上發生多次。
(五)提高證據意識,盯緊操作環節。
不論是交易的前、中、后哪一階段,都應及時跟進,對出現異常情況時及時提出異議、固定證據,例如保存各方通信往來、留存樣品等。曾有進口商在采購的60000公噸巴西大豆中發現大部分貨物狀況不佳,有大量熱損、濕損、發霉大豆。于是提起仲裁索賠297750美元。但遺憾的是,雖然FOSFA仲裁庭最后查明貨物確實狀態不佳,但由于買方沒有提供受損貨物數量和受損程度的證據,甚至未固定證據就已加工使用了該批問題大豆,也未能提出導致加工產品價值減少的證據,因此其索賠未獲支持。
再舉一個需緊盯交易環節、及時對貨物質量異常提出異議的例子。比如在檢驗和分析環節中,從指定監督員和分析師到指示檢驗分析,再到得出結果,不僅要考慮己方的檢驗分析環節是否符合FOSFA的規定,還要注意賣方的行為及提供的證書文件是否符合規定,若有異常即應及時取證并提出異議。曾有一起因40000公噸巴西大豆在破碎粒、雜質、熱損傷方面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案例,該案經過FOSFA一級仲裁庭和上訴委員會兩級審理,最終由于買方沒有發現賣方證書不符合規定并及時提出異議,在卸貨后的檢驗分析中也不符合FOSFA要求,導致買方的仲裁請求未被支持,損失達2390100.96美元。
綜上所述,進口大豆的質量問題令我國防不勝防,而當發生貿易糾紛時對我國進口商而言又往往存在較多維權難點,這是急需解決的現狀。
以多年的農產品國際貿易糾紛處理經驗來看,成熟、完善的農產品國際交易模式,往往需要有經驗豐富的農產品交易員與涉外農產品律師共同組成團隊來合力完成,對簽約、履約及應對違約的全過程實施保駕護航。因為此類交易涉及國際合約、國際支付、國際海運、國際仲裁、港口海事等多方面,且履約過程中時常發生的任何變化都需要專業與及時地應對,哪怕是極端情況下的國際仲裁也需要在較短的時效期內予以處理。所以,通過專業貿易與法律人士的合力,相信能夠較大程度上改變現有被動的局面,為我國糧食安全更添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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