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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州法院:十大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之地溝油油條案

    2020-08-11
    摘要:

    被告人銷售的食用油是雞鴨制品的廢棄油脂所加工(俗稱“地溝油”),用于炸油條銷售給他人食用,被判處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8月10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的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新聞發布會,公布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相關工作情況及十大典型案例。

    其中:

    嚴某等銷售地溝油油條案

    案情概要

    2014年下半年開始至2017年3月份,蔣某(已判刑)將從蒼南縣甲、乙食品有限公司收購食品加工后產生的廢棄油脂,經過蒸煮加工后銷售給平陽縣鰲江鎮內的被告人嚴某、鄭某、黃某甲、章某、曹某、程某、高某、黃某乙等,上述被告人在明知蔣某所銷售的食用油是雞鴨制品的廢棄油脂所加工(俗稱“地溝油”)的情況下,仍用于炸油條銷售給他人食用。

    裁判結果:

    蒼南縣人民法院和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一、二審審理,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嚴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被告人黃某甲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元;被告人章某、程某各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被告人鄭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被告人曹某、高某各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被告人黃某乙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典型意義:

    所謂“地溝油”,是指用餐廚垃圾、廢棄油脂、各類肉及肉制品加工廢棄物等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的“食用油”。“地溝油”因原料來源問題,酸敗指標遠超國家規定,長期攝入易誘發器官癌變。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在2012年1月就聯合發布了《關于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對相關犯罪予以從嚴打擊,但仍有犯罪分子鋌而走險,繼續為降低生產成本使用“地溝油”加工食品。

    法院對上述被告人適用刑罰處罰,對潛在犯罪分子起到震懾作用,也教育食品行業從業人員加強廢棄油脂管理,避免類似犯罪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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