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起典型案例分析實施混淆行為的特征與界定
中國市場監管報
在2019年反不正當競爭執法暨“百日行動”典型案件匯報評審活動中,吉林省蛟河市市場監管局查辦的黑龍江九三毅騰農業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實施混淆行為案,入選市場監管總局典型案件。筆者就此案的混淆行為予以解析。
案情簡介
2018年10月31日,蛟河市市場監管局接到A公司投訴,稱蛟河市場有人銷售冒用九三、北大荒注冊商標的大豆油,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
經查,A公司生產銷售的九三牌大豆油在市場上具有良好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譽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在食用油市場上具有一定影響力。當事人委托生產的九三毅騰三級大豆油,從商品上標注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標識以及整體包裝裝潢外形特征,到包裝裝潢標識上商標凸顯的位置、整體底色、圖片位置布局、元素搭配等,均與A公司生產銷售的大豆油相近似,視覺上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或者誤認。
蛟河市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混淆行為。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該局沒收當事人產品上使用的包裝裝潢標識1233份,并處罰款15萬元。
案例分析
在本案調查過程中,主要存在兩種不同執法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應依據《商標法》查處商標侵權行為。第二種意見認為,當事人在商品標識上不僅是商標的使用相近似,而且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近似的標識,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蛟河市市場監管局采取了第二種意見,主要證據共15份,證明相關違法事實。
本案中,困擾執法辦案人員的問題有三個。一是這兩款商品在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方面能否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二是被混淆商品是否具有一定影響,三是當事人所使用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標識是否屬于擅自使用。
關于第一個問題,執法人員查閱了大量文件、司法解釋等相關資料,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引人誤認”應包括“可能導致引人誤認”和“已經造成引人誤認”兩種情形。執法人員將當事人銷售的涉案商品與被混淆商品在隔離狀態下作整體比較,兩者外包裝所使用的包裝、裝潢標識大小和形狀相差無幾,從構圖、排列到字體均十分相似,因此整體判定兩者相似。執法人員調取相關公眾的調查材料,證明這兩款商品包裝、裝潢近似已造成引人誤認的事實。
關于第二個問題,執法人員調取A公司生產銷售的大豆油獲得的相關榮譽證書、生產技術專利以及在相關市場的銷售量等相關證據,認定涉案的被混淆商品為公眾所熟知的商品,在相關消費領域有一定影響。
關于第三個問題,執法人員在本案調查過程中,側重調查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的目的性。當事人目的就是為了搭便車搶占市場。執法人員調取A公司在網站發布的兩款商品無關的聲明,調取詢問筆錄、合資協議以及當事人違反投資人合資協議確定目標公司經營產品的約定,證明當事人在同一種商品擅自使用與他人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標識的事實。
本案中,當事人在明知與A公司生產的大豆油沒有任何關系的情況下,采用與A公司大豆油相似近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極易使人產生誤認,具有主觀故意性。此外,當事人在商場銷售大豆油時,銷售人員在商品展柜上打出“A公司大豆油特惠促銷”廣告宣傳牌,已造成相關公眾誤認為兩款商品就是同一品牌或者存在特定聯系。
近年來,一些不法生產經營者為追求利潤,在“傍名牌”、搭便車方面不斷翻新花樣,既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又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時,將實施市場混淆行為納入規制范圍,加大了行政處罰力度。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在選購商品時,要注意查驗商品品牌、包裝、裝潢、生產廠家等相關信息,發現違法行為及時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