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重慶市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重慶市發展改革委
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經研究,我局起草了《重慶市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我們將對征集的意見建議及時整理,進一步修改完善。有關意見建議,請闡明理由及依據,并于2021年12月13日前通過以下方式反饋:
電子郵件:cqsls123126.com;
傳真:67573511;
郵寄地址:重慶市渝北區洪湖西路16號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糧食調控管理處(401121)
2021年12月7日
重慶市糧食局
重慶市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構建重慶市糧食應急保障體系,規范應急保障企業管理,增強應急保障能力,有效應對市場異常波動和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疫情或其他突發事件,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糧食應急保障企業是指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承擔糧食應急保障任務的企業,包括應急儲運企業、應急加工企業、應急配送中心、應急供應網點和應急保障中心五種類型。
第三條糧食應急保障體系建設管理,應當按照“以人為本、生命至上,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科學布局、全面覆蓋,平時自營、急時應急”的要求,堅持動員推薦、擇優確定,分級負責、逐級備案,動態管理、強化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市糧食局負責全市糧食應急保障體系建設和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管理工作,對區縣(自治縣)糧食應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區縣(自治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完善糧食應急保障各環節功能,開展轄區糧食應保障企業的推薦、確定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條件和標準
第五條糧食應急保障企業應具備《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辦法》第六至十一條規定的條件。
第六條糧食應急儲運企業應具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成品糧油儲存設施;具有良好的儲存條件且滿足當地原糧、成品糧油供應需要;使用檢定合格、未超過檢定周期的計量器具。
第七條糧食應急加工企業應納入國家糧食流通和工業統計信息范圍;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產品標簽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標識管理規定》;正式投產1年以上,生產經營正常;建立完整的質量保證體系,具備所需的工藝設備、檢化驗儀器、質量內控標準及各項管理制度。
第八條糧食應急配送中心應具有較強的動員調度能力,交通便利,布局合理,滿足應急配送需要;具有一定物流中轉能力,能滿足應急情況下的糧食運輸需要;有避免散裝糧油產品受到污染的防護措施。
第九條糧食應急供應網點應積極開展糧食產品批發零售業務,以糧食產品和居民日用消費品批零為主;銷售商品應明碼標價,日常運轉正常;營業場所交通便利,方便和滿足應急狀態下群眾購糧;消防、網絡、通訊設施及信息管理系統等齊備、完好、有效。
第十條糧食應急保障中心應具備糧油儲存、物流配送、供應、加工等多種功能,具有較強的應急指揮調度功能的糧食應急保障企業。
第十一條市、區縣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應具備的應急儲運、加工、配送、供應等能力,詳見有關標準(附件1)。
第十二條糧食應急保障企業布局規劃應充分整合現有資源,綜合人口、交通等因素合理布局,符合應急需要。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重點保障主城都市區中心城區和缺糧地區的應急儲運和供應。
第十三條區縣(自治縣)原則上每個鄉鎮(街道)至少設立1個糧食應急供應網點。主城都市區中心城區和萬州區、黔江區、涪陵區、永川區每3萬人應至少設立1個糧食應急供應網點。
第三章確定和備案程序
第十四條市、區縣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確定和備案的主要步驟應符合《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
第十五條涉糧企業在自愿前提下,向所在區縣(自治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申報市、區縣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
申報材料應當真實齊全,或已按要求補齊全部材料,符合備案條件標準;申請材料不齊全或存在其他不符合要求情形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企業需補充完善的材料清單或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況。區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籌考慮有關條件和標準,糧食應急保障規劃布局等,對申報企業信息嚴格把關。
第十六條區縣(自治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組織對企業相關條件進行實地查看,確定區縣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按照相關要求擇優推薦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
第十八條實地查看期間,發現企業有資料弄虛作假或其他不符合要求情形的,不得作為確定對象。實地查看無異議的,按程序確定為糧食應急保障企業。
第十八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與確定的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簽訂《糧食應急保障協議書》,明確應急保障企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并授予統一制作的牌匾(附件2),公開企業名單等信息。
第四章日常管理和監督
第十九條各區縣(自治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動態維護企業信息,按照有關要求通過糧食應急保障信息系統,更新糧食應急保障企業信息或對企業進行調整(新增或退出)。
第二十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政策扶持,協調有關部門,在糧食倉儲設施建設項目、“重慶好糧油”行動計劃、糧食儲備信貸政策等方面,優先支持我市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發展。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調研活動,聽取意見建議,協調解決企業困難。
第二十一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要求,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和培訓,加強全市糧食應急指揮調度,組織企業用好國家、市、區縣有關電子平臺,有效提升糧食應急保障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三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依照企業的申報材料,每年對已簽訂協議的企業責任義務落實情況進行現場檢查,每三年對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應急保障情況進行評估。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每年對區縣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進行抽查。
第二十四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定期評估和監督檢查中發現企業落實應急保障責任義務不到位、企業資質和應急保障能力不符合有關條件和標準等情形的,應責令其限期整改。在責令限期整改后,整改不到位的,應終止協議,收回牌匾,并按程序及時補充新的糧食應急保障企業。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區縣(自治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本細則,結合當地實際進一步細化有關措施。
第二十六條其他承擔糧食應急保障任務的非企業性質的社會主體,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重慶市糧食應急保障企業標準 (單位:噸)
備注:1.?企業滿足儲運、加工、配送、供應各項能力細分指標之一的,中心滿足倉儲、加工、運輸、供應中兩個以上功能指標的,即達到相應標準;2.?此標準為推薦標準。各區縣(自治縣)可結合實際情況,在此標準的基礎上細化本地標準。
2. 牌匾樣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