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監督總局辦公廳關于非食品經營者贈送食品行為定性問題的復函
食藥監辦食監二函〔2016〕594號
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對非食品經營者贈送食品行為定性問題的請示》(鄂食藥監文[2016]91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銀行、物業公司等非食品經營者采購食用油、大米等食品贈送客戶的行為,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但是,食品贈送者應當采購安全的食品,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保證贈送的食品質量安全。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6年8月15日
復函
復函,是指用于行政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準等信件。這種函的針對性強,一般針對來函方的問題進行答復,或者對方請求解決什么問題就回答什么問題,同時要求有一定的時效性。其中有些函件可以作為發函機關對法律、法規、規定和政策的行政解釋,作為對某件事的證據材料,或者提出對某件事的處理意見。這些復函批復雖然法律效力較低,但在行政執法案件中能夠參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