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元市發展改革委
關于征求《廣元市市級小包裝成品糧油儲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切實做好市級小包裝成品糧油儲備的管理工作,更加有效發揮成品糧油儲備快捷應對市場突發情況的應急功能,起好政府宏觀調控糧油市場的主導作用,維護糧食市場持續穩定,在充分征求各縣(區)發展改革局、市級相關部門和市農業發展集團意見的基礎上,廣元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元市財政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元市分行聯合制定了《廣元市市級小包裝成品糧油儲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2年4月29日至2022年5月28日,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廣元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2年4月29日
附件 : 《廣元市市級小包裝成品糧油儲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廣元市市級小包裝成品糧油儲備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市級小包裝成品糧油儲備的管理工作,確保量真質好,儲存安全,管理規范,備用到位,隨時能夠發揮成品糧油儲備快捷應對市場突發情況的應急功能,起好政府宏觀調控糧油市場的主導作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四川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四川省地方糧食儲備管理辦法》《廣元市糧食應急預案(試行)》《廣元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廣元市市級儲備糧輪換管理暫行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本級(不含縣、區)小包裝成品糧油儲備的管理、監督及相關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小包裝成品儲備糧油,是指廣元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市糧食市場供求,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它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糧食,主要用于《廣元市糧食應急預案(試行)》啟動后的目標供應,緩和市場緊張秩序,為政府調控糧食市場創造條件。小包裝成品糧油指大米、面粉、食用植物油等。
第四條 市級小包裝成品糧油儲備的規模由省人民政府下達,市人民政府據實確定,糧權屬市人民政府,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市級小包裝成品糧油。
第五條 從事和參與市級小包裝成品糧油儲備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六條 市級小包裝成品糧油實行“政府委托、部門監管、企業承儲”的管理方式,實現“布局合理、適度集中、應對及時、運行高效”的目標。
第七條 市級小包裝成品糧油儲備的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市級小包裝成品糧油儲備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實現市級小包裝成品糧油儲備“購得進、管得好、調得快、供得上”,堅決守好糧油保供穩市底線。
第二章 職能職責
第八條 廣元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元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以下簡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廣元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及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元市分行(以下簡稱“農發行廣元市分行”)負責擬訂市級小包裝成品糧油儲備規模、品種結構、總體布局、動用方案的宏觀調控意見,對市級小包裝成品糧油儲備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市級小包裝成品糧油儲備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會同市財政局、農發行廣元市分行下達分品種、分庫點的承儲、購銷、輪換等計劃,根據市人民政府指令下達動用計劃,對市級小包裝成品糧油儲備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對儲備補貼以及檢驗檢測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總體績效自評。
市財政局負責將市級小包裝成品糧油儲備補貼資金以及日常監測檢驗、專項檢驗相關費用納入財政預算安排,按規定程序及時、足額撥付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督管理,并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農發行廣元市分行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下達的小包裝存儲計劃,及時、足額安排市級小包裝成品糧油儲備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市級小包裝成品糧油儲備貸款實施信貸監管。其他金融機構參與市級小包裝成品糧油儲備貸款業務的參照執行。
廣元市國家糧食質量監測站(廣元市糧油質量監測站)(以下簡稱“市糧油質監站”)負責對市級小包裝成品糧油儲備入庫、儲藏、出庫及輪換質量的抽樣檢驗工作,定期對其質量進行日常監測和專項檢驗。檢驗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對檢驗檢測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自評。
第九條市級小包裝成品糧油儲備承儲企業負責市級小包裝成品糧油儲備的購進入庫、儲存管理、儲備輪換、儲備動用等具體工作。對所承儲的市級小包裝成品糧油儲備數量真實、質量完好、儲存安全負責,對市級小包裝成品糧油儲備存儲保管、安全生產等承擔主體責任,對儲備補貼資金使用開展績效自評。
第三章 承儲資質確認
第十條 市級小包裝成品糧油儲備應選擇儲備能力強、儲存條件好、管理水平高、誠實守信、交通便利、輪換方便且獲得市級以上承儲資格的國有或國有控股糧食購銷企業。
第十一條 承儲企業的認定由企業提出申請,經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農發行廣元市分行三家對其相關資質進行核查后聯合確認。
第四章 成品糧油購入
第十二條 市級小包裝成品糧油儲備規模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后,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農發行廣元市分行負責落實并聯合行文下達計劃給承儲企業,承儲企業按文件下達的品種、數量、價格和規定的時限,如期加工或通過規范的交易批發市場及相關的網上交易平臺公開競價交易方式組織購入。
第十三條 市級小包裝成品糧油入庫成本,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農發行廣元市分行根據當時市場采購價、網上交易平臺公開競價和實際發生的費用合理核定。
第十四條 市級小包裝成品糧油質量標準:購進入庫的市級小包裝儲備糧食必須是符合國家標準中等及以上(含中等)的糧食,大米須符合國家標準二級及以上,小麥粉須符合國家標準特制二等及以上;購進的儲備菜籽油(壓榨)須符合國標二級及以上質量標準,菜籽油(浸出)須符合國標三級及以上質量標準,且符合食品衛生安全標準。以上標準為市級小包裝儲備糧油入庫的最低標準,承儲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自主確定不低于該標準的小包裝儲備糧油入庫。
第十五條 承儲企業必須建立小包裝成品糧油儲備入庫質量檢驗制度和質量檔案管理制度,特別是滾動輪換的成品糧,每批次都要有質檢報告和質量檔案記載。并向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農發行廣元市分行報送承儲品種、數量、質量等級、倉號及對應數量、責任保管理員姓名等資料信息,并建立入庫臺賬。
第五章 成品糧油管理
第十六條 市級小包裝成品糧油實行計劃管理,小包裝大米實行動態輪換,小包裝食用植物油實行靜態輪換方式,確保常儲常新。小包裝成品糧油不得以原糧形式儲存,小包裝菜籽油不得以散裝菜籽油形式儲存,市級小包裝成品糧油不得跨市主城區儲存。
第十七條 市級小包裝成品糧油按計劃安排方式下達給承儲企業,承儲企業可以委托具有一定規模、具備相應儲存條件、誠實守信的糧食加工、批發等企業代儲(代輪換)小包裝成品糧油,代儲(代輪換)庫點應當符合交通便利、易于調用,且不得跨市主城區等條件。
第十八條 承儲企業在確保糧權屬于市政府的前提下,委托代儲(代輪換)小包裝成品糧油,應當向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農發行廣元市分行報告備案,并提交小包裝成品糧油代儲(代輪換)方案。承儲企業需與代儲(代輪換)企業簽訂《市級應急成品儲備糧油代儲(代輪換)協議書》,承儲企業對委托代儲(代輪換)的成品糧油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九條 市級小包裝成品糧油應單獨儲存,不得混存。用于儲存小包裝成品糧油的倉庫應保持完好,且符合儲糧功能和安全儲存要求以及符合食品衛生和食品安全儲存標準。庫區衛生、整潔、無污染,并具備視頻監控應急成品糧油系統。儲存企業應當具備和應用綠色、低溫、生態、無公害的科學儲糧技術,保證應急成品糧油品質良好和儲存安全。
第二十條 市級小包裝成品糧油包裝規格:大米和面粉按照5公斤/袋、10公斤/袋、25公斤/袋,小包裝成品油按5升/桶、10升/桶、27.17升/桶(或25公斤/桶)的標準,按照一定比例儲存,并實行貨位管理,建立規范貨位號卡、堆碼整齊、實現規范管理。
第六章 成品糧油輪換
第二十一條 市級小包裝成品糧油實行自主輪換,由承儲企業按照“保持規模、保證質量、長儲常新”的原則并結合自身經營情況、市場狀況適時實施,小包裝成品糧油原則上每年至少輪換1次,且在保質期限日1個月前必須進行輪換。除緊急動用外,承儲企業任何時點應急成品糧油實物庫存不得低于承儲計劃的90%。承儲企業必須在規定期限內自行安排進行輪換,嚴禁超期儲存。
第二十二條 承儲企業在實施小包裝成品糧油的輪換過程中,若委托糧食加工、批發等企業代儲(代輪換)的,在簽訂代儲(代輪換)的同時,應交納相應金額的保證金或采取先入后出的輪換模式,以保證小包裝成品糧油輪換安全和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七章 儲備動用
第二十三條 動用市級小包裝成品糧油儲備,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農發行廣元市分行聯合向市人民政府上報方案,同時請求啟動《廣元市糧食應急預案(試行)》,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后下達出庫計劃,承儲企業必須無條件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經批準動用市級小包裝成品糧油儲備發生的價差虧損和相關費用由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核實后足額彌補;發生的價差收益扣除相關費用后據實上繳市財政。
第八章 損耗與損失
第二十五條 市級小包裝成品糧油儲備的正常損失損耗按國家有關規定標準核銷,非正常損失損耗由承儲企業自行承擔。若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重大突發事件發生造成的損失損耗,由承儲企業匯總損失損耗并及時上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農發行廣元市分行等相關部門,通過專題審計后,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財政局及時撥補到位。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市發展改革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財政局、農發行廣元市分行按照各自職能職責,依法對轄區內存儲市級小包裝成品糧油的承儲企業按照本辦法及有關糧食法規的規定和要求進行監督檢查。并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市級小包裝成品糧油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及財務收支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二)對市級小包裝成品糧油購入、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三)對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國家、省及市有關管理規定、技術規范和標準進行檢查;
(四)調閱市級小包裝成品糧油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五)依法處理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七條 市發展改革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財政局、農發行廣元市分行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市級小包裝成品糧油在購入、輪換、管理以及糧食存儲數量、質量、儲存安全、資金補貼和貸款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責成相關部門和承儲企業立即予以糾正或者處理。
第二十八條 市發展改革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財政局、農發行廣元市分行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二十九條 市級農發行應當按照資金封閉管理的規定,加強對市級小包裝成品糧油儲備貸款的信貸監管。對不配合監管的企業實行相應的信貸制裁。
第三十條 市級小包裝成品糧油承儲企業對各級發展改革部門(糧食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市級小包裝成品糧油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發改、財政部門、農發行等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進行核實處理。舉報事項超出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十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 承儲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予以通報批評,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扣減相應補貼或調減承儲指標直至取消存儲資格。造成損失的,應負責賠償,構成違紀違法的,移送紀檢、司法機關依紀依法追究單位領導和有關責任人員行政或刑事責任。
(一)虛報儲備數量、賬實不符的;
(二)承儲的品種、質量、等級不符合要求,甚至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管理混亂、財務不清、日常檢查、檢驗和輪換臺賬記錄不全、不按時如實上報儲備情況及各類業務報表的;
(四)不配合、不接受上級有關部門依法開展檢查的;
(五)不按期輪換或管理不善,導致儲備糧油超過保質期甚至霉爛變質的;
(六)將小包裝成品糧油作為抵押或質押物擔保貸款的;
(七)違反本辦法其它規定行為的。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廣元市市級小包裝成品糧油儲備管理辦法》(廣糧發〔2015〕54號)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農發行廣元市分行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