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
案情回顧
時某受寧夏某生物食品公司雇傭在某百貨超市從事促銷某品牌食用油促銷工作。2021年1月,時某在超市工作時,在梯子上搬運面粉時被砸中致其從梯子上摔落受傷,被送往醫院治療,經診斷后傷情為腰椎體壓縮性骨折,腰椎退行性病變,治療費用支出達4萬余元。后時某與寧夏某生物食品公司、某百貨超市就案涉賠償責任主體產生爭議,時某將二被告訴至興慶法院,要求共同賠償各項費用合計22萬元。
判決結果
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現有證據證實,被告指示原告在某百貨超市倉庫內搬運面粉致傷,原告與某百貨超市形成義務幫工關系。某百貨超市指示原告搬運面粉時,應當知道原告有從高處跌落受傷的可能性,應預先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某百貨超市未做好相關安全防范工作,造成損害結果的發生,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同時,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導致摔落受傷,自身存在一定的過錯。法院確定本次事故中原告應承擔30%的責任,某百貨超市承擔70%的責任。判決被告某百貨超市賠償原告各項費用近10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第五條 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被幫工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因第三人的行為遭受人身損害的,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有權請求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被幫工人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2023年/ 第25期,第53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