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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海南省市場監管部門和市縣綜合執法部門緊緊圍繞市場監管總局確定的打擊重點和海南省市場監管局明確的自選動作,聚焦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以案件查辦為抓手,切實解決民生訴求,以實際行動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為進一步震懾違法者,警示經營者,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其中包括食用油產品案件:
海南省市場監管局查處瓊海康聯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用油案
案情簡述: 瓊海康聯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兩批次食用調和油經檢測,結果為不合格。2021年9月8日,海南省市場監管局對其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生產了上述兩批次食用調和油222瓶,產品貨值金額共計4558元,銷售和自用31瓶,銷售金額538元,違法所得538元。
處理決定: 當事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用調和油,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構成了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用調和油的違法行為。海南省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191瓶食用調和油,2.沒收違法所得538元,3.罰款75000元。以上罰沒款共計75538元。
海口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海南永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定量包裝商品實際小于其標注的凈含量的芝麻油案
案情介紹: 2021年8月3日,海口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對海南永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產不符合定量包裝食品計量要求的“調味香芝麻油”進行調查。經查,海南永豐食品有限公司在2020年10月6日生產了定量包裝商品實際小于其標注的凈含量的調味香芝麻油240瓶,在2020年12月21日生產了上述不合格調味香芝麻油432瓶,共計672瓶。上述食用芝麻油已經全部銷售完畢,銷售金額共計9612元。
處理結果: 當事人生產、銷售的“調味香芝麻油”定量包裝食用油的平均實際含量小于其標注凈含量,其行為違反了《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海口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處以該批調味香芝麻油貨值金額1倍罰款,即處以9612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