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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我省省級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管理,有效發揮省級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調控市場的作用,結合我省實際,云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起草了《云南省省級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公眾提出寶貴意見建議,請于2023年9月17日前,通過信函、郵件等方式反饋省糧食和儲備局,并說明反饋人聯系電話、地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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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級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級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以下簡稱“省級儲備食用油”)管理,有效發揮省級儲備食用油調控市場的作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參照《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儲備食用油,是省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省食用植物油市場供求和應對突發事件的食用植物油,油權屬于省人民政府。
省級儲備食用油以罐裝散油為主,可建立一定數量的小包裝食用植物油,罐裝散油的儲備數量不得低于規模總量的70%,主要為國標三級及以上的菜籽油、大豆油等以食用植物油料或植物原油為原料制成的食用油脂。
第三條 從事和參與省級儲備食用油運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省級儲備食用油的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和管理規范,確保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并節約成本、費用。
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省級儲備食用油。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云南省分行負責擬訂省級儲備食用油的規模、品種、布局及動用計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對省級儲備食用油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
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省級儲備食用油的行政管理,健全省級儲備食用油日常監管制度,組織定期庫存清查和日常庫存檢查,對省級儲備食用油管理和政策執行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結果報省人民政府。
州(市)、縣(市、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協同做好在地監管。
省財政部門負責安排省級儲備食用油財政補貼資金預算,全力保障省級儲備食用油補貼資金,及時辦理補貼資金撥付,確保補貼資金到位,管理省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加強資金運行監管。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云南省分行及其分支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及時、足額、高效安排省級儲備食用油所需貸款并撥付到位,對所發放的省級儲備食用油貸款實施信貸監管,做好貸后庫存檢查,確保貸款與省級儲備食用油庫存值增減掛鉤、專款專用,對省級儲備食用油貸款的真實性、準確性、合規性負責。
第六條 云南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儲備糧公司”)負責省級儲備食用油的日常運營管理,具體組織實施省級儲備食用油的收儲、銷售、輪換,對省級儲備食用油的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和資金安全負責,并服從省人民政府應急調控需要。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建立健全省級儲備食用油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并報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章 計劃及資金管理
第七條 省級儲備食用油的收儲、銷售計劃,由省發展改革部門、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云南省分行,根據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制定,下達給省儲備糧公司。
第八條 省儲備糧公司根據省級儲備食用油的收儲、銷售計劃具體組織實施,并將計劃執行情況及時報送省發展改革部門、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和省財政部門,抄送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云南省分行。
第九條 省級儲備食用油的管理費用補貼(含保管費、輪換費)實行定額包干,超支不補、節余留用,保管費按規模數量補貼標準為每年每公斤0.3元,輪換費按輪換數量補貼標準為每年每公斤0.7元。貸款利息據實補貼。
在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等特殊情況下,定額包干補貼不足以彌補價差虧損時,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通過提高補貼費用標準或對輪換虧損進行據實補貼等方式解決。
省級儲備食用油補貼及質檢費用從省級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風險基金不足部分由省級財政承擔并列入預算。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批準動用或銷售省級儲備食用油發生的價差收益,全部繳入省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用于補充糧食風險基金;發生的價差虧損,由省級財政承擔,從省級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
第十一條 省級儲備食用油在儲存期間的正常儲存損耗,按國家有關核定標準包干在輪換費補貼內,不再另行核定損耗補貼。因省儲備糧公司管理不善造成損失、損耗的,由省儲備糧公司自行承擔。
第十二條 省級相關部門履行省級儲備食用油監管職能發生的質量檢驗,以及其他購買省級儲備食用油管理服務所需必要經費納入省級財政年度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省儲備糧公司應當及時向保險公司對省級儲備食用油安全進行投保,保費由省儲備糧公司從財政補貼的保管費中解決。發生不可抗力的損失,由省儲備糧公司向保險公司索賠,差額部分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省級財政承擔,從省級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因未及時投保造成的損失,由省儲備糧公司承擔。
第十四條 省儲備糧公司根據儲備任務和年度輪換計劃執行情況將補貼資金撥付申請報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利息補貼應當提供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云南省分行的前置審核意見,省儲備糧公司對補貼資金申請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合規性負責。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提出明確意見,向省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補貼資金。省財政部門復核后,及時從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向省儲備糧公司撥付補貼資金。
第十五條 省級儲備食用油貸款實行與食用油庫存值增減掛鉤、購貸銷還、專戶專款專用的封閉運行管理。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六條 省儲備糧公司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儲存省級儲備食用油,自有油罐容量不足時,可在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選定的委托代儲企業范圍內委托企業代儲,簽訂省級儲備食用油委托代儲合同。儲存省級儲備食用油的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有油罐容量達到規定的規模,油罐符合國家標準和規范要求,倉儲條件符合國家糧油儲藏技術規范要求;
(二)具有與食用油儲存功能、進出方式、品種、儲存周期、安全生產等相適應的配套設施和設備;
(三)具備食用油常規質量、儲存品質及食品安全主要指標檢驗的儀器設備、檢驗場地和檢測條件;
(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的糧油保管員、糧油質量檢驗員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近2年無嚴重違法失信記錄,沒有發生較大及以上食用油儲存事故和安全生產事故;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省儲備糧公司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倉儲標準和技術規范。實行專罐(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落實數量、品種、質量、地點要求,建立、健全省級儲備食用油保管賬、統計賬、會計賬和輪換臺賬,保證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第十八條 省儲備糧公司應當做到儲備運營業務與商業經營業務分離,人員、實物、財務、賬務管理嚴格分開。
第十九條 省儲備糧公司應當積極應用綠色、生態、無公害的科學儲存技術,加強信息化建設及應用,保證省級儲備食用油儲存安全。
第二十條 省儲備糧公司應當建立健全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時,應當及時處置并按程序向所在地主管部門及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章 輪換管理
第二十一條 省級儲備食用油輪換實行嚴格的計劃管理,以儲存品質為依據,儲存年限為參考,按常儲常新、均衡輪換原則合理安排。常規儲存條件下,省級儲備食用油(罐裝散油)的正常儲存年限一般為2年,小包裝食用油儲備嚴格按保質期的有關規定執行。除緊急動用等特殊情況外,省級儲備食用油各月末實物庫存量不得低于規模總量的70%。
省儲備糧公司要規范小包裝食用油儲備輪換管理,可按糧權明確、即出即入、庫存充足的原則,對小包裝食用油實行動態輪換。除緊急動用外,省儲備糧公司任何時點小包裝食用植物油實物庫存不得低于承儲計劃的90%。
第二十二條 省儲備糧公司根據質量檢驗結果和儲存年限情況,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輪換數量、品種計劃建議,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云南省分行綜合平衡后,于12月底前下達輪換計劃。
根據市場形勢變化或調控需要,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云南省分行對省級儲備食用油輪換計劃適時調整。
省儲備糧公司應設立輪換臺賬,及時準確、真實完整反映輪出輪入數量及輪換架空期等,并于每月7日前將分品種、分庫點輪換計劃執行進展等情況報送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抄送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云南省分行。
第二十三條 省級儲備食用油輪換主要通過交易批發市場及相關網上交易平臺公開競價交易的方式,也可采取邀標競價銷售等方式進行。
為減少輪換價差虧損,在確保省級儲備食用油數量、質量和資金安全的前提下,省儲備糧公司可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企業,委托其組織輪換。
省級儲備食用油輪換應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全程留痕,相關憑證、資料至少保存6年備查。
第二十四條 省級儲備食用油(罐裝散油)輪換架空期原則上不得超過4個月。確需延長輪換架空期的,經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云南省分行批準可適當調整,最長不超過6個月。超過規定輪換架空期的省級儲備食用油,延長期內不享受保管費和輪換費補貼。
第二十五條 省儲備糧公司要加強對省級儲備食用油輪換工作的組織落實,壓實責任,嚴格制度,規范流程,確保計劃如期完成。
因未及時申報或落實輪換計劃導致省級儲備食用油出現儲存事故的,損失由省儲備糧公司承擔,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六條 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及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云南省分行按照職責,依法對省儲備糧公司輪換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質量管理
第二十七條 入庫的省級儲備食用油應當是近期生產的新油,各項常規質量指標符合相關產品國家標準要求,儲存品質指標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標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限量規定。嚴禁摻雜摻假、以次充好。
第二十八條 省儲備糧公司委托有資質的糧油質檢機構對入庫的省級儲備食用油進行質量、儲存品質和食品安全指標驗收檢驗,驗收檢驗合格的方可作為省級儲備食用油。省儲備糧公司對入庫數量、質量和儲存庫點等情況進行核查、驗收,驗收結果報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對省級儲備食用油驗收情況進行抽查。
第二十九條 儲存期間省儲備糧公司應當嚴格執行質量管控相關規定,定期開展常規質量指標和儲存品質指標檢驗,根據實際情況開展食品安全指標檢驗。每年開展省級儲備食用油逐罐檢驗不少于2次,檢驗結果于每年6月末、11月末前統一報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 建立健全省級儲備食用油質量管理制度,明確質量管理崗位和責任人。省級儲備食用油入庫后,省儲備糧公司應當逐罐建立質量安全檔案,完整保存檢驗報告、原始記錄等資料。
第三十一條 省儲備糧公司應當定期對從事質量管理和檢驗工作的人員進行政策和技術培訓,定期維護、按規定報廢和更新檢驗儀器設備,計量器具按要求進行檢定,快檢儀器設備定期校驗。
第三十二條 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適時組織在庫省級儲備食用油質量抽查,質量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按照《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省儲備糧公司必須建立省級儲備食用油輪換出庫質量安全檢驗制度,出庫檢驗應按規定委托有資質的糧油質檢機構,檢驗結果作為出庫質量依據,未經質量安全檢驗的省級儲備食用油不得銷售出庫。嚴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省級儲備食用油流入口糧市場和食品生產企業。
第六章 動 用
第三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及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食用油市場監測預警,適時提出動用省級儲備食用油的建議。
第三十五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省級儲備食用油。
(一)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
(二)全省或部分地區食用油明顯供不應求或出現價格異常波動;
(三)省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省級儲備食用油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動用省級儲備食用油由省發展改革部門、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云南省分行提出動用計劃,包括動用品種、數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省儲備糧公司。
緊急情況下,省人民政府直接決定動用省級儲備食用油并下達動用命令。
第三十七條 省儲備糧公司接到動用命令后按要求組織實施,動用后在12個月內完成等量補庫。
省級各有關部門和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對省級儲備食用油動用給予支持、配合。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省級儲備食用油動用命令。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能職責,采取定期庫存檢查和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法對省級儲備食用油進行監督檢查,每年檢查不少于2次。
對省級儲備食用油質量的年度檢查比例一般不低于儲備規模的30%,檢查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糧油質檢機構實施扦樣、檢驗。年度內已檢查過的省級儲備食用油,未發現問題的,原則上不再重復檢查或抽檢。
第四十條 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省儲備糧公司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省級儲備食用油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督促省級儲備食用油收儲、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省級儲備食用油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一條 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云南省分行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省儲備糧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入庫的省級儲備食用油不符合入庫規定的;
(二)虛報省級儲備食用油數量的;
(三)在省級儲備食用油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
(四)對省級儲備食用油未實行專罐(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和專賬記載,省級儲備食用油賬賬不符、賬實不符的;
(五)發現省級儲備食用油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問題不及時處理,或者處理不了不及時報告的;
(六)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省級儲備食用油收儲、銷售、輪換計劃和動用命令的;
(七)擅自動用省級儲備食用油的;
(八)以省級儲備食用油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的;
(九)安全生產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十)擅自更改庫存成本的;
(十一)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在對省儲備糧公司執行相關監督檢查職權時,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企業負責人簽字,被檢查企業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四十三條 省審計部門依照審計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序,對省級儲備食用油有關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發現問題,依據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
第四十四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云南省分行按照國家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總行有關規定,負責對發放貸款實行信貸監管,落實信貸資金封閉運行管理要求。
第四十五條 省儲備糧公司對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和省審計部門等相關單位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四十六條 省級相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省級儲備食用油監督管理工作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按照云南省地方儲備糧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核桃油儲存技術研究攻關,爭取將核桃油納入儲備品種,適時推進核桃油儲備并制定相關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部門、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云南省分行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
來源:云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