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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復盤:食用油標簽四大雷區不能踩

    2020-08-31
    摘要:

    食用油標簽上的內容多達二十多項,稍不留神,便可能踩雷,廠家必須吃透現行涉及食用油標簽問題的法律法規,檢測雷區、預測雷區、規避雷區才是長久生存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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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用油標簽上的內容多達二十多項,稍不留神,便可能踩雷,輕則被約談罰款,重則官司纏身。

    廠家必須吃透現行涉及食用油標簽問題的法律法規,檢測雷區、預測雷區、規避雷區才是長久生存之道。

    作者 | 汪濤

    我們先來看一張5L規格的小包裝食用植物調和油的標簽。

    通常情況下,食用油標簽涉及以下內容:

    品牌名稱、品牌LOGO/生產廠家LOGO、產品名稱、產品標志圖形、品牌背景簡介、產品主打賣點、聯系電話、生產廠商或委托加工方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地、條形碼;

    加工工藝、產品/質量等級、產品原材料性質、配料表及各配料含量、規格、保質期、儲藏條件、生產日期(瓶身)、營養成分表、添加劑、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代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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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下文簡稱通則)的要求,預包裝食品標簽強制標示的內容主要有九項:

    ①食品名稱、②配料表、③凈含量和規格、④生產者和(或)經銷商的名稱、⑤地址和聯系方式、⑥生產日期和保質期、⑦貯藏條件、⑧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⑨產品標準代號 和其他需要標識的內容。

    食用油屬于預包裝食品的一種,那是不是只需要按照《通則》的要求只標示九項內容就可以了呢?

    肯定不行。食用油標簽除了要滿足《通則》的強制要求外,還得符合植物油單項的國家標準及相關部門的行政、法律條例。

    除了《通則》的9項內容外,食用油得標示是否含有轉基因成分,不含轉基因成分可以不標示,但是含有轉基因成分必須得標示。

    此外食用油標簽還得標示清楚加工工藝,是壓榨還是浸出;單一油種需列明質量等級;作為產品的身份證的條形碼也是必不可少的(法規未作強制規定),有條件的還會加上可全程追溯的二維碼。

    食用油標簽上強制標識的、行業推薦的、以及品牌方自行添加的內容多達二十多項。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日趨健全、執行日趨嚴苛的當下,這二十多項內容便成了二十多處風險點、二十幾顆地雷,稍不留神,便可能踩雷,輕則被約談罰款,重則官司纏身,乃至被吊銷營業執照。

    無論是明知故犯,還是無意為之,品牌方應避免在標簽上觸碰以下四大雷區:

    雷區一:品牌宣傳用語、標簽聲稱內容的合規性

    品牌宣傳語的定位和推出要慎之又慎,既要考慮傳播效果,更要定期進行合規性檢查,特別是涉及相關產品標簽聲稱內容的合規性。

    《通則》定義的食品標簽是“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號及一切說明物”,標簽上任何對其生產商以及產品的宣傳描述既是標簽內容,也是廣告內容,要符合《廣告法》規定。

    2015年修訂實施、2018年重新修訂的《廣告法》被稱為史上最嚴廣告法,制定了事無巨細的規則和禁令。特別是針對一些極限用語,諸如“最”、“一”、“極/級”、“首/國”等等,新廣告法祭出了重量級的殺手锏——最高可能面臨100萬之巨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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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經有品牌的外包裝及宣傳資料含有這樣的宣傳語:

    “最安全最好品質的食用油”、“最符合中國人的食用油”,“全球最好橄欖油產地”等,均因包含極限詞違反了廣告法,受到處罰。

    除了《通則》、《廣告法》,品牌宣傳語及標簽聲稱還需符合《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國家有關管理部門的規定。

    例如:2014年,農業部向國家工商總局發函,商請要求加強對涉及轉基因廣告的管理,央視因此叫停了非轉基因效果廣告詞:“禁止在廣告中宣稱非轉基因更健康更安全”。某品牌請當紅藝人代言的“不要轉基因”廣告首當其沖被迫下線。

    2015年農業部下發《關于指導做好涉轉基因廣告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內頭部食用油品牌均止步高調營銷“非轉基因”,相關的標簽聲稱據此開始規范。(詳見雷區三)

    《廣告法》第十七條規定: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

    《食品安全保護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這也是食用油企業要特別注意的。

    案例1:某養生油標簽不當標識及虛假宣傳

    2016年,某品牌番茄籽油產品瓶頸處懸掛的標簽宣稱該油為高亞油酸食用油,并富含番茄紅素和維生素E和維生素A的前體胡蘿卜素,并宣傳了該油的八大功效,例如“預防和抑制癌癥”、“保護心血管”和“延緩衰老,美容美膚”等等。

    產品標簽卻未標明亞油酸、前體胡蘿卜素、維生素A、維生素E和番茄紅素等的具體含量及所占營養素參考值的百分比。

    法院判決為不當標識及虛假宣傳,退還消費者貨款、并支付十倍價款賠償達33萬多元。

    案例2  某調和油標簽標注“不含膽固醇"案

    2017年一消費者在沃爾瑪會員店購買了某品牌調和油,該產品標簽主展示面顯著標注“不含膽固醇”。

    根據《通則》,聲稱方式為“無或不含膽固醇“,應同時符合低飽和脂肪的聲稱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條件,并同時規定了聲稱“低飽和脂肪”的含量要求為“≤1.5g/100ml(固體)、≤0.75g/100ml(液體)”。

    經檢測,該食用調和油飽和脂肪酸含量超過了要求,未達到可標注“不含膽固醇”的標準,但仍在產品標簽主展示面顯著標注“不含膽固醇”,

    最終法院判決該產品違反《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沃爾瑪退還消費者貨款、并支付十倍價款賠償款31萬多元。

    案例3:“特供”“專供”叫停

    《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2011年國家相關部門發布關于清理整治含有“特供”、“專供”國家機關等內容廣告專項行動的通知,且重點對酒類、茶、食用油等日用消費品領域重點排查。

    從這一年開始,包括食用油在內的產品不能標注“專供”“特制”“特需”等字樣;也不能再以“國宴”、“特供”等賣點進行廣告宣傳,有的品牌被迫放棄耳熟能詳的經典廣告語;特供、專供商品逐步從市場上銷聲匿跡。

    雖然現在不少國家級或官方機構的會議、活動仍會指定一些優質品牌食用油作為供應商,這些油品的標簽上絕對不會出現“專供”之類的字眼。

    油企仍應謹慎標識類似的聲稱內容,避免踩雷。

    例如某糧油企業在其產品包裝袋上,標注“世界**大使團(中國)推薦產品”,但該組織尚未在中國注冊,不能證明該宣傳內容應該具有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工商部門認定存在虛假宣傳行為,該企業被處罰款。

    雷區二:產品名稱的合規性

    首先,食用油的產品名稱不能包含極限用詞和禁用詞,包括“獨家” “首款”“100%”“純天然”等等;

    其次,一些食用油名稱中含有凸顯獨特工藝的詞匯,比如“鮮榨”、“笨榨”、“冷榨”等等;或者含有凸顯品質的詞匯,比如“有機”、“綠色有機”等等;

    如果不能出示相關的專利證明和技術說明,未取得綠色食品或有機產品認證,或者認證證書已經被撤銷、失效;就可能涉嫌虛假宣傳,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正規的企業一般不會在這上面栽跟頭,一些不規范的小型企業如果標注不真實或者無從驗證的特殊工藝可能會觸霉頭。

    另外,食用油的產品名稱還必須和理化指標相對應。

    案例4:**品牌一級菜籽油未準確標示而被罰。

    這是筆者在上一東家親自經手的案例。

    大概是在2014年,某市工商局突然傳喚某公司在該市的經銷商前去接受問詢。原因是銷售的**一級菜籽油被抽查檢測的芥酸指標不符合《菜籽油國家標準》(GB/1536-2004)的規定。

    國標對于普通菜籽油(包含一級菜籽油)芥酸含量的規定是3%-60%;而該公司一級菜籽油芥酸的含量是2.4%。芥酸含量當然越低越好,這說明該公司菜籽油質量優于普通菜籽油。

    但當地的工商局認為,該公司產品未標示雙低(低芥酸菜籽油),應當按照一般菜籽油的質量指標來認定,不管是好的指標還是不好的指標,只要不符合普通菜籽油的國標,就會被認為不合格。

    無論該公司的工作人員如何解釋,乃至總部來人出具法律文書證明都無濟于事,當地工商局都堅持該司產品不合格,按照《消法》,當處以“貨值低于一萬的處于十萬以下罰款;貨值1萬以上處以貨值10倍的罰款”,開出了頂格的十萬元罰單。

    后經多方反復爭取,最后付出了兩萬元左右的代價達成和解。

    雷區三:轉基因和非轉基因標識

    關于轉基因和非轉基因的標識問題,可以用三句話來概括:

    含有轉基因成分必須得標,不標不行;

    全部為非轉基因成分的產品(單一油種或調和油),非轉基因標識可標可不標,監管部門不建議標識強調,但不作強制要求;

    國內外未有轉基因產品種植的原材料,嚴禁標示非轉基因,比如花生油、葵花籽油、山茶油、橄欖油、紅花籽油、亞麻籽油、核桃油等等。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農業農村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三部委2018年7月發布關于加強食用植物油標識管理的公告,其中規定:

    轉基因食用植物油應當按照規定在標簽、說明書上顯著標示。對我國未批準進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準在國內商業化種植,市場上并不存在該種轉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標簽、說明書不得標注“非轉基因”字樣。

    案例5:湖南**油脂公司未標示“轉基因食品”受處罰

    2016年8月,長沙市食藥監局執法人員對湖南**油脂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產品“和**純正菜籽油和菜籽調和油”合計173瓶未按要求標示“轉基因食品”。

    因該公司現場無法提供非轉基因原料證明,該批次產品就地查封并被立案調查。按照《食品安全法》相關處罰規定,該公司面臨該批次產品貨值五倍以上的罰款。

    雷區四:食用植物調和油配方公開及成分比例

    2018年12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植物油》(GB2716-2018)正式實施,第二款和第三款明確規定:

    4.2 食用植物調和油和油產品應以“食用植物調和油”命名。

    4.3 食用植物調和油的標簽標識應注明各種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從此市場監管部門對于食用植物調和油不按規定公開配方及比例的行為進行處罰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此前,監管部門對于調和油未標示配方的行為的處罰規定依據的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4.1.4.1的規定:

    如果在食品標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如果預包裝食品標簽上,特別使用文字描述產品中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因為通則并未對“特別強調”作出明確和詳細的解釋,監管方和廠商對于標簽上怎樣才算“特別強調”有著不同的理解,所以在實際執法的過程中,監管部門難免一刀切,即認為:產品名稱中出現了“調和油”以外的字眼就算是“特別強調”。

    不少品牌在這方面栽了跟頭,包括眾多一線品牌均有意無意中吃了不少啞巴虧。

    案例6:某品牌橄欖調和油配比訴訟案

    2012年江蘇鹽城市工商局認定該市一經銷商銷售的某品牌橄欖原香食用調和油沒有標明橄欖油的含量,違反了GB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規定,責令其改正,并處以合計60000元的罰沒款。

    該食品經銷商不服判罰,提起訴訟,但法院判決維持工商局的處罰決定。


    雖然常說“法無禁止則行”,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往往是:法無明確規定慎行、忌行。

    食品安全是天大的事兒,誰都不想自己的轄區內出現食品安全問題。執法機構一般秉持“寧可錯殺一千,也不可使一人漏網”原則,對于被抽檢的食品,只要有一丁點和現行的和食品安全相關的法律解釋違背便會從快、從嚴、從重對涉事企業作出處罰。

    我們一定要相信執法機關對于法律條文的理解一定比品牌方理解得深、理解得透,不得心存任何僥幸。就這些年筆者所知曉的或親自經手的涉食品安全的案子,沒有一例是監管部門敗訴的。

    我們總結一下食用油標簽最容易最可能觸碰到的四大雷區:

    雷區一:品牌口號用詞、標簽聲稱內容不合規。

    雷區二:產品名稱不遵守慣例、不合規、涉嫌虛假宣傳。

    雷區三:轉基因和非轉基因標識標示不當。

    雷區四:食用植物調和油未標明成分和比例,違反新國標和標簽通則。

    以上四大雷區是食用標簽上不涉及食品質量安全問題最常見的坑。無論“無心插柳”還是“著意栽花”,經過無數判罰案例的洗禮和新國標的蓋棺定論,正規品牌今后可能不會在法規明文規定的問題上再犯錯誤,再栽跟頭。

    但仍存在一些模糊地帶,現行法規條例未作出明確規定,在這里提出來與各位共同探討:

    一、食用植物調和油中含有花生油或者葵花籽油及其他未有轉基因原料種植的油種,可以標識非轉基因嗎?

    近期筆者調研發現,目前市場上除了魯花外,大多數品牌都沒有注意到這一點,市場上含有葵花油花生油等原料的“非轉調和油”基本都會顯著標明‘非轉基因’。

    二、如果特別強調食用植物調和油的某些高端油種的成分,對該高端油種的占比有要求嗎?

    比如,如果產品名稱為濃香花生食用植物調和油,花生油的含量需要達到百分之幾?


    做生意最怕工商部門和質檢部門(現合并為市監局)找上門,不做“糊涂事”就不怕被“約談”。

    廠家必須吃透現行涉及食用油標簽問題的所有的法律法規,對于模糊有爭議的地帶,要堅持“疑罪從有”的原則,認真梳理自己產品的標簽,不要有任何的僥幸心理,不要打擦邊球,不要試圖去挑戰監管部門的權威,不要去和監管部門比拼法律的熟悉度,否則吃虧的永遠是自己。

    盡管食用油標簽的違法最高處罰達100萬元,對于財大氣粗的廠商來說不過是九牛一毛。但不幸的是以上所有違規的處罰,不是一次性處罰。任何一個地方的監管部門都可以進行處罰,若按期不更正,可多次處罰。

    中國有兩千多個縣市區,也就意味著有兩千多個市監局,每一家對于標簽違規均可作出行政處罰。品牌方,你有多少100萬可以重罰?

    檢測雷區,預測雷區,規避雷區才是品牌長久生存之道。


    參考文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標識管理規定》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植物油》(GB 2716-2018)

    《關于指導做好涉轉基因廣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農科(執法)函〔2015〕第18號)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農業農村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加強食用植物油標識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6號〕


    補充說明:

    今年7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公布了《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是一部規范食品標識的專門性部門規章。

    其中“第三十二條”如果落地實施,今后國內食品包裝,不再允許做出“不含”、“未添加”以及“非轉基因”這樣的標注,食用油行業將受較大影響,標簽的有關雷區也將重新定義。

    是否最終會生效,油企應保持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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