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紹興市越城區小余副食品批發部銷售不合格菜籽油核查處置情況的報告
紹興越城區市場監管局
按照總局要求,現將紹興市越城區小余副食品批發部銷售不合格菜籽油有關核查處置及信息公開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二)流通環節
收到不合格報告后開展核查處置工作情況。具體處置情況見下表。
表2流通環節核查處置情況表
行政處罰
(1)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2020年12月27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違法事實認定及相關法律依據:2020年9月4日,紹興市越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紹興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對紹興市越城區小余副食品批發部的菜籽油(商標:味香谷,生產商:寧波大江糧油有限公司,規格:1.88升/壺,生產日期:2020年5月15日)進行了抽樣檢測。檢測結論為“經抽樣檢驗,溶劑殘留項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用油》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銷售溶劑殘留含量超標的菜籽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經領導批準于2020年10月23日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0年6月20日從紹興市越城區吉常食品經營部(法定代表人:章**;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330602MA2FEGRR7G;經營場所:浙江省紹興市糧食批發市場14幢05-08號;經營范圍:預包裝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銷售;散裝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銷售。(《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JY13306020192149,有效期至2023-12-27)。)進的這批菜籽油,進貨2箱共計12壺,每箱92元,貨款共計184元,共計售出11壺,獲利36元。據當事人陳述,其在進貨時向紹興市越城區吉常食品經營部索要了進貨單據,以證明其進貨來源。但其未在進貨前向供貨商或生產商索要該批次菜籽油的檢驗合格報告或出廠報告,未完全履行《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工作。當事人進的這批菜籽油是直接開箱售賣的,沒有進行過再加工。當事人的店鋪面積為21平方米左右。現場檢查時已無該批次菜籽油在售,且當事人未收到該批次菜籽油的食品安全事故的相關反映。
本局認為:當事人進貨前未查驗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屬于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
當事人銷售了溶劑殘留量超標的菜籽油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屬于銷售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
因當事人經營面積為21平方米,適用《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對當事人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
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對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根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七)項:“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七)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現場檢查未發現有該批次的菜籽油剩余,且未發現相關食品安全事故,未造成嚴重的危害后果,決定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作如下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36元;2、罰款人民幣3000元。
綜上,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1、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36元;
3、罰款人民幣3000元。
(3)已于(2020年10月27日)下達處罰決定書編號紹越市監罰字〔2020〕57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