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月28日,黃山市中級法院消息,近日,屯溪區法院依法審理了陳某等4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以該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其他3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相應數額的罰金;禁止陳某等4名被告人在三年內從事生產、銷售食品活動。宣判后,陳某不服提出上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陳某在黃山市屯溪區經營火鍋店。2019年8月,陳某指使該店員工被告人潘某在每天晚上營業結束后,將客人吃過后倒掉的火鍋廢棄油脂從油水分離工具中過濾出來,撈出其中的殘渣,再將廢油用水沖洗干凈(稱為“洗油”),并在廢油中加入大蒜、大蔥等多次加熱去除異味(稱為“爆香”)后制作成紅油,后又安排員工被告人程某向潘某學習制作紅油的方法。該店將制作成的紅油添加在客人的火鍋中,客人吃完火鍋后又把剩料再次進行熬制,從而周而復始地制作紅油供客人食用。2019年9月中旬,陳某聘用被告人陳某萍擔任該店經理,陳某萍在擔任經理期間,默許潘某、程某二人過濾廢棄油脂加工紅油,并提醒程某在特定時間過濾加工紅油,以免被他人發現。2020年4月7日晚,屯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店進行檢查,現場查獲程某利用廢棄油脂加工制作的紅油。
法院審理認為,陳某等4名被告人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過濾食客吃剩的廢棄油脂加工制作成紅油,并添加至火鍋底料中予以銷售,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陳某系主犯,其他3名被告人系從犯;4被告人均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性,作出上述判決。
黃山中院受理該上訴案,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食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食品安全犯罪不僅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而且嚴重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為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切實維護人民群眾食品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規定: “地溝油”犯罪是指餐廚垃圾、廢棄油脂、各類肉及肉制品加工廢棄物等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利用 “地溝油”生產、加工的油脂而作為食用油銷售的行為。對于利用“地溝油”生產“食用油”的,或者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產的“食用油”而予以銷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4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本案4名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依法對4名被告人判處刑罰,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4名被告人在三年內從事與生產、銷售食品有關的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