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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一串串香店使用“地溝油”,老板廚師均遭起訴

    2021-04-20
    摘要:

    被告人韋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被告人汪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三萬元。

    四川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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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9日,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宣判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該案由金牛法院院長張志偉擔任審判員,對該案依法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獨任審理,并根據當前疫情防控需要,通過遠程提訊系統進行遠程視頻開庭。

    被告人韋某于2019年開始在成都市金牛區撫琴西路某串串香餐飲店,被告人汪某于2019年12月進入該店擔任廚師,負責配置火鍋底料。在該店鋪經營期間,被告人韋某為節約成本,從2020年下半年開始安排汪某將顧客食用后鍋底廢棄油脂進行回收、熬制,并摻入到火鍋底料中再次銷售給顧客食用,現已查明該店經營期間所銷售的含有回收廢棄油脂的鍋底金額在25835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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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串串香使用“地溝油”。

    法院認為,被告人韋某、汪某在生產、銷售的鍋底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回收廢棄油脂”,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韋某、汪某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韋某、汪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對此情節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并綜合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決被告人韋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被告人汪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三萬元。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第一條 “地溝油”犯罪,是指用餐廚垃圾、廢棄油脂、各類肉及肉制品加工廢棄物等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產、加工的油脂而作為食用油銷售的行為。

    (圖片由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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