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汀縣人民法院
近日,長汀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判處被告人郭某某等五人一年三個月至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020年12月,郭某某、蔡某某經商議,由郭某某從上線許某某(未到案)處購買假冒某些知名品牌的調和油、花生油、雞精調味料等商品,蔡某某再加價銷售給在長汀縣做批發生意的韓某某、楊某某夫婦。
韓某某、楊某某明知假冒商品仍然加價銷售給陳某某及其他散戶,陳某某明知假冒商品亦加價進行銷售。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間,五名被告人通過加價銷售假冒品牌的食用油和雞精,分別從中獲利1萬余元。
長汀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郭某某、蔡某某、韓某某、楊某某、陳某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其中被告人郭某某涉案金額13.8萬余元(其中尚未銷售部分1萬余元)、被告人蔡某某涉案金額13.7萬余元、被告人韓某某、楊某某涉案金額15萬余元(其中尚未銷售部分1萬余元)、被告人陳某某涉案金額10.8萬余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綜合考慮五被告人坦白、認罪認罰及部分被告人銷售未遂(部分)、退贓、預繳罰金等情節,一審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