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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用植物油檢出香蘭素的判定及處理建議

    2021-11-22
    摘要:

    食用植物油(調和油)香蘭素的來源有三個途徑:1、被壓榨植物種子的本底;2、生產過程中,油脂中成分通過美拉德反應轉化;3、人為添加。

    食藥法苑

    一起食用植物調和油違法添加香蘭素、乙基香蘭素執法辦案的思考

    成都市市場監管局  王正 趙林 翟安文

    2021年4月初起,我局開展了食用植物油的專項行動,檢查企業14家,執法抽檢食用植物油(含調和油)14批次,主要檢驗香蘭素、乙基香蘭素、甲基香蘭素以及乙基麥芽酚指標,其中有1家企業生產的食用植物調和油檢出香蘭素、乙基香蘭素,3家企業檢查香蘭素,首次發現我市食品生產企業存在違法添加香蘭素、乙基香蘭素的行為,我局依法予以立案調查,在辦理食用植物調和油違法添加香蘭素、乙基香蘭素案件的過程中,存在食用植物油(含芝麻的調和油)產品是否含有香蘭素本底值、香蘭素是內源性還是外源性、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是否應該評判、執法辦案機構如何合規性判定是否違法添加等問題爭議,作者以執法辦案為例,對食用植物油(調和油)檢出香蘭素問題進行分析思考,具體如下:

    一、基本案情

    2021年4月6日,我局執法人員到成都市某某食用油生產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對其2021年3月25日生產的規格為300ml/瓶的預包裝食用植物調和油產品(配料:玉米油70%、芝麻油30%)依法監督抽樣,2021年4月20日,成都市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該批次產品檢出香蘭素和乙基香蘭素,檢驗結果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規定,我局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調查。

    當事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植物調和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項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元和違法產品****瓶;2罰款:**萬元;3、吊銷許可證;4、限制食品從業。(該案具有2條法定從重處罰情節)

    二、香蘭素、乙基香蘭素和甲基香蘭素的認知和使用標準規定

    香蘭素又稱香草醛,是從大型蘭科植物香莢蘭的種子中提取出來的醛類物質,天然存在于香莢蘭豆中,同時,它也是第一種人工合成的香精。香蘭素具有濃烈的奶香氣味,作為食品添加劑在食品工業中有廣泛用途,經常應用于蛋糕、冷飲、糖果、餅干、面包及炒貨等產品,它能有效地提高產品的感官品質。同時,香蘭素作為一種天然的香料,兼有抗氧化劑、抑菌劑、呼吸抑制劑、穩定劑等作用。香蘭素作為一種易提取的天然香味化合物,在乳制品的加工中尤為常見,是一種安全性較高的食品保鮮劑,與其他食品添加劑相比,香蘭素表現出更多的優越性。只能由人工合成的還有甲基香蘭素和乙基香蘭素,具有香蘭素相同的功能作用。

    我國香蘭素已有50多年生產歷史,原有10多家生產企業中,目前大部分小企業生產設備已經嚴重腐蝕,再加上要環保條件限制,已失去生產能力,目前國內主要有3家香蘭素生產廠。隨著科技進步,香蘭素生產方式不斷完善。據統計,全世界每年用于食品中的香蘭素在萬噸以上,但是絕大多數都為人工合成,天然產量較少。人工合成技術使香蘭素成為世界范圍內使用最廣的食用香料之一,目前主要的合成方法有:微生物發酵法、酶合成法和植物細胞培養法。

    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附錄B《食品用香料規定》中表B.3“允許使用的食品用合成香料名單”中香蘭素的序號為172,編碼為S0172,乙基香蘭素序號為1171,編碼為S01171,證明香蘭素、乙基香蘭素屬于食品用合成香料,而甲基香蘭素不在GB2760-2014規定范圍內,不納入食品添加劑管理。

    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附錄B《食品用香料規定》中表B.1“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名單”中的規定,香蘭素、乙基香蘭素不得在植物油脂中添加使用。

    三、食用芝麻油的科學解讀

    《GB 2716-2018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植物油》規定食用植物油定義:以食用植物油料或植物原油為原料制作的食用油脂;食用植物調和油的定義:用兩種及兩種以上的食用植物油調配制作的食用油脂。

    芝麻,又名脂麻、胡麻,有獨特的香味,脂肪含量高,油量高達55%,有一定藥用價值。芝麻常用來調味或者點綴菜肴,也可制作成多種加工食品,最常見的就是芝麻油和芝麻醬。芝麻油又稱香油、麻油,是從芝麻中提煉出來的具有特殊香味的油脂,是日常生活中調味佳品,常用于火鍋油碟、涼拌菜等。《芝麻油》(GB/T 8233-2018)標準規定:芝麻油是以芝麻籽為原料制取的油脂,芝麻油中不得摻有其他食用油和非食用油,不得添加任何香精和香料。芝麻調和油,是芝麻油和其他植物油脂調配制成的,并非芝麻油。

    四、香蘭素、乙基香蘭素違法案件的報道

    (一)新華社北京2021年4月21日電(記者趙文君)“生產銷售偽劣香油”(河北省邢臺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河北廚友食用油脂有限公司生產銷售偽劣香油案),2019年4月,河北省邢臺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及前期專項行動掌握的情況,對河北廚友食用油脂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企業生產經營的多批次芝麻香油的脂肪酸組成不合格且黃曲霉毒素超標。經核實,該企業從個體戶李某處購買“紅油”(配料標注:玉米和大豆調和油)和“香油精”,勾兌后冒充純芝麻油銷售,售價遠低于市場價,年銷售額超過百萬元。經深入研究,邢臺市市場監管局將“香油精”的成分鎖定為香蘭素、乙基香蘭素、甲基香蘭素和乙基麥芽酚四種只能人工合成且不得在芝麻油中添加的香料成分。由于涉嫌犯罪,邢臺市市場監管局會同公安局成立聯合專案組開展深入調查。經查,犯罪嫌疑人孔某某用玉米油、大豆油和棉籽油混合,形成與芝麻油顏色一致的“紅油”,按1.5%的比例加入“香油精”,生產假芝麻油,銷售給香油生產企業及香油坊。目前,該案搗毀了涉及12省(市)的特大生產經營偽劣香油違法犯罪網絡,抓獲涉案人員83人,查獲偽劣香油和“紅油”等400余噸、生產流水線24條,涉案金額超2億元;10名主要嫌疑人一審被判決有期徒刑1年6個月到8年不等,并處罰金。該案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行政處罰,依法吊銷了河北廚友食用油有限公司的生產許可證,并對主要責任人員處以終身限制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資格罰。

    (二)雅培1段奶粉檢出香蘭素被罰超900萬元

    央廣網北京2021年5月20日消息 據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之聲《新聞超鏈接》報道,這幾天,雅培1段奶粉因檢出香蘭素被處罰款約909萬元一事引發消費者關注。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2020年12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在單一批次的雅培一款0-6月齡1段嬰兒配方奶粉的抽檢中檢出極微量香蘭素,香蘭素項目實測值為171.6μg/kg。對此違法行為,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香蘭素是一種香料,而0-6個月的嬰幼兒配方食品不得添加任何食品用香料。雅培貿易(上海)有限公司因生產經營受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被上海市市場監管局“沒收物品,沒收違法所得300多萬元,罰款約909萬元”。

    五、檢驗機構對芝麻中香蘭素含量檢測有關情況和處理建議

    2021年4月以來,成都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受理的14批次市稽查總隊執法抽檢的食用油樣品(涉及含有芝麻油的調和油、芝麻油)。依據《食品中香蘭素、甲基香蘭素和乙基香蘭素的測定》(BJS201705)方法,發出不合格檢驗報告4份(方法判定限100μg/kg),其中成都市某某食用油生產企業樣品同時檢出香蘭素、乙基香蘭素,其他3家企業樣品均只檢出香蘭素。

    隨后,該院收到企業反饋,稱其在生產過程中未添加食品添加劑香蘭素,經查詢資料,該院認為食品用油原料芝麻不排除存在內源性香蘭素的可能。本著科學謹慎的態度,我院針對生、熟芝麻、芝麻殼、芝麻作梗桿立即開展檢測研究。

    研究共收集樣品56批次,其中芝麻(生芝麻、熟芝麻)54批次、芝麻殼1批次、芝麻作梗桿1批次。54批次芝麻樣品來源網購43批次,自行采購5批次,家屬種植3批次,企業贈送3批次。其中,51批次芝麻來自于國內19個省份,另有3批次芝麻樣品分別來自坦桑尼亞、埃塞俄比亞、多哥。

    結果表明,所有芝麻均檢出不同含量水平的香蘭素(甲基香蘭素、乙基香蘭素均未檢出),含量高達2422.8μg/kg。芝麻殼的含量為1516.4μg/kg,芝麻梗桿的含量為98.9μg/kg。其中3批次家屬種植采摘的芝麻,確定為添加劑香蘭素,但仍檢出香蘭素,結果范圍669.8-2422.8μg/kg。

    鑒于芝麻本身存在不同含量的內源性香蘭素。且檢驗檢測活動無法識別生產企業是否存在添加外源性香蘭素的情況,提出建議如下:

    1、建議在對涉及的3家僅檢出香蘭素的企業進行核查處置時,應結合其現場及進貨憑證進行查驗,以確認其是否存在人為添加香蘭素的情況。

    2、建議要求相關企業保存滿足檢驗樣品需求量的每批次樣品及芝麻原料,以便后期追溯。

    3、建議組織專家研判會,結合3家僅檢出香蘭素的企業的進貨情況及溯源情況,具體研判3家企業生產的食用植物油的香蘭素是內源性香蘭素還是外源性香蘭素。

    省外的檢驗機構檢驗報告和有關文獻顯示芝麻油存在內源性香蘭素。如:《食品中香蘭素、甲基香蘭素和乙基香蘭素的測定》(BJS201705)是大連市檢驗所為主起草的檢驗方法,在橄欖油的檢測實驗中也發現香蘭素本底值在800μg/kg左右。

    通過大量的事實證據,證明芝麻油等確認存在香蘭素本底,通過正規疑難問題研討程序上報,經領導和專家們集體討論,同意檢驗機構建議,鑒于存在本底值,無依據準確判定,檢驗機構只出具檢驗數據,而不予評判。

    六、食用植物油檢出香蘭素合規性判定

    (一)食品檢測食品檢驗結果符合性判定

    1、日常檢測中,食品檢驗不僅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

    用的數據結果,還要作出合格與否的判定。準確的檢驗結論體現了食品安全狀況,是監管部門執法的重要依據。因此,食品檢驗結果的符合性判定至關重要,要充分體現準確性、科學性、客觀性等。

    2、檢驗結果評估:在出具檢驗結果和結論時,我們還需要對結果本身和產生結果的過程進行評估。一是日常要多收集各地信息發布的不合格產品和指標信息,多與自身實驗室結果進行比對,分析不合格指標是否常有檢出;二是進行過程核查,包含分類、抽樣、運輸、存儲、制樣、檢驗、判定依據等各要素對結論的影響;三是要對結果本身進行一個評估,要去客觀分析指標背景,評估是人為添加的結果還是原輔料帶入或本底,以助于作出科學的判定,也為核查處置引導一個方向;四是要客觀評估結果對行業,產業和社會的影響,也要做好科學解讀指標的儲備。另外,日常也可多收集檢驗案例,尤其涉及系統干擾、實驗室污染、本底等資料,可以啟發對結果進行客觀評估。

    (二)與“食品添加劑”相關的本底因素分析

    這里的“食品添加劑”加了雙引號,是說明這里所指的不是真正的食品添加劑,而是由于本底的原因,食品檢出了與食品添加劑一樣的成分。

    關于本底,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均沒有提到。但衛計委曾答復指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是規范食品添加劑使用的標準,有明確的適用范圍。食品本身天然存在的物質(本底)如天然存在的苯甲酸、鋁等不屬于食品添加劑的范疇,不適用于本標準。對食品生產過程中食品添加劑適用情況的監控(即過程監管,如食品生產過程中食品添加劑的投料記錄等)是判斷食品中食品添加劑的適用是否符合標準的最好手段。”從這個答復,我們大致可以了解本底的概念。其實質是食品中天然存在的,而不是添加的。至于天然存在的問題,據分析有以下幾種可能:(1)原料本身的天然存在;(2)環境、輔料、包裝材料的遷移;(3)動植物生長過程中代謝產生、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微生物代謝生成。為了保證監管不偏不倚,既不放過違法使用食品添加劑,也不讓守法主體因本底因素受到不合理懲處,相關部門當務之急做好風險評估,明確哪類食品容易有本底因素的存在、本底是哪類的物質(與現有食品添加劑一樣成分)、以及本底水平(合理的正常參考值)等。

    由于不同地域、不同原料本底值差別很大,且目前國際上均無對本底值制定限量標準的做法,因此亦無法對有關食品(含原料)本底值限量制定國家標準。

    (三)咨詢權威部門有關專家看法

    食用植物油(調和油)香蘭素的來源有三個途徑:1、被壓榨植物種子的本底;2、生產過程中,油脂中成分通過美拉德反應轉化;3、人為添加。

    檢驗報告是執法辦案很重要的證據,但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檢驗不是唯一手段,求證本底是不明智、不科學的做法,特別在打官司(行政訴訟)的時候,永遠都沒有最低值的本底,所以,不要過分糾纏于檢驗,舉證芝麻(芝麻油)含有天然香蘭素可由企業出具證明材料,監管部門請專家進行評價。另外,結合現場檢查,調取企業臺賬,查驗有無異常進項,進行綜合判定食用植物油(調和油)是否違法添加食品添加劑香蘭素。

    七、本案啟示

    香蘭素、乙基香蘭素是食品增香劑(合法的食品添加劑),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具有彌補食品本身味道缺陷、賦予或者加強原有風味的功能,可在部分食品中按生產需要適量使用,但是不得在植物油脂中添加使用。

    對該案進行思考分析,一方面提示執法監管部門和檢驗機構,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是我國對于食品生產過程中食品添加劑使用的規定,其中對于食品添加劑的最大使用量、食品分類系統等相關規定是食品添加劑合規判定的主要依據,食品企業和監管人員一定要仔細研究深入理解標準的規定,以確保食品安全和產品合規,做到不辦冤案、錯案。同時要嚴厲打擊違法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香蘭素制造假香油等違法行為;二方面建議國家相關部門(比如:衛健委)建立有關食品(原料)本底資料目錄,以便查詢;三方面告誡食品生產企業應嚴格落實主體責任,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強化法治信仰,筑牢信法、守信的思想根基,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組織生產,合規使用食品添加劑,保證食品質量安全,規避食品安全生產的法律風險,引導企業更加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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