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廣東省和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和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8期)。
據通告,近期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和平縣彭寨鎮環宇榨油坊市場的花生油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不合格,現將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和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河源市食品檢驗所抽檢的和平縣彭寨鎮環宇榨油坊生產的花生油(抽樣單編號:SC21441600597660022,生產日期:2021-08-16、散裝稱重),酸價項目不合格。2021年9月8日,和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向和平縣彭寨鎮環宇榨油坊送達上述抽檢食品的《檢驗報告》(報告編號:SZ210167)、《責令召回不合格食品通知書》并進行現場檢查。和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將本案移送彭寨鎮人民政府辦理本案。
經彭寨鎮人民政府調查,該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根據《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彭寨鎮人民政府決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罰款1000元。(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和彭府罰〔202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