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合肥2月8日電 (記者 ?周瑞平 ?通訊員 ?雷梅潔)今天,安徽省旌德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旌德縣糧食局原局長胡文明,旌德省級糧食儲備庫原主任、安徽華隆生態農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馮錦華涉嫌犯挪用公款罪、受賄罪、行賄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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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3月26日,被告人胡文明以個人名義向旌德縣糧食局企業資產管理中心借款100萬元,資產管理中心會計出納將100萬元轉賬至胡文明工商銀行賬戶,胡文明將此款借給馮錦華的華隆生態公司使用。同年9月10日,胡文明歸還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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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期間,被告人胡文明、馮錦華多次將旌德省級糧食儲備庫的公款挪用給馮錦華或其經營的華隆生態公司從事經營活動,金額達1615萬元,期間已歸還67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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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胡文明利用其任旌德縣糧食局局長分管財務的職務便利,挪用糧食局公款100萬元以個人名義供馮錦華經營的華隆生態公司使用;胡文明利用其糧食局局長監管省級糧食儲備庫資金使用的職務便利,伙同被告人馮錦華利用其儲備庫主任的職務便利,共同挪用儲備庫公款1615萬元給馮錦華經營的華隆生態公司使用,謀取個人利益;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胡文明、馮錦華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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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同時指控,被聘任為省級糧食儲備庫主任不久的馮錦華,為讓時任糧食局局長的胡文明在其以后工作及其華隆生態公司經營活動給予照顧以及在糧食局原金泉賓館承包經營權競拍中提供的幫助,先后送給胡文明現金25萬元。應當分別以受賄罪、行賄罪追究胡文明、馮錦華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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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26日,馮錦華因與他人發生互毆,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5日,不久涉嫌挪用公款罪,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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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兩被告人提出,馮錦華及其華隆生態公司向儲備庫借款1615萬元,是嚴格按照財務制度執行的,不應定性為挪用公款。胡文明只承認收受馮錦華的5萬元是受賄,其余20萬元屬于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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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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