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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放心糧油”經銷網絡監督管理辦法

    2009-08-10
    摘要:

    山西省“放心糧油”經銷網絡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放心糧油”經銷網絡和經營商品的監督管理,建立長效監督管理機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放心糧油”經銷網絡,是指按... [詳細]

    山西省“放心糧油”經銷網絡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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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放心糧油”經銷網絡和經營商品的監督管理,建立長效監督管理機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放心糧油”經銷網絡,是指按照山西省糧食局《關于印發〈山西省糧食局實施“放心糧油工程”暫行辦法〉的通知》(晉糧財[2008]117號)要求,經申請、審核、驗收等程序,被確定為“放心糧油”配送中心、連鎖中心店、經銷店的糧油經營企業(戶)。


      第三條 對“放心糧油”經銷網絡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制。


      1、省糧食局是全省“放心糧油”經銷網絡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全省“放心糧油”經銷網絡監管工作進行指導、督查;


      2、市級糧食局是“放心糧油”經銷網絡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直接責任監管單位的監管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考核,并對直屬的“放心糧油”經營單位監督管理;


      3、縣級糧食局是直接責任監管部門,負責對轄區范圍內“放心糧油”經銷網絡的監督管理;


      4、“放心糧油”經營者作為直接責任主體,應確保經營管理活動符合“放心糧油”各項標準和要求,服從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二、監督檢查


      第四條 “放心糧油”經銷網絡要依法經營,認真執行國家糧食購銷政策,自覺服從和接受國家監督檢查,自覺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主動履行相應的法定義務。


      第五條 “放心糧油”經銷網絡要建立成品糧油市場準入制度,經營的糧油產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經批準備案的企業標準。所有的糧油加工產品必須經過質量安全認證,并有QS標志,標簽標識符合國家食品標簽標準要求。


      第六條 “放心糧油”經銷網絡要建立索證、索票和驗收制度。成品糧油采購應向供貨商索要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市場準入證資質證明、批次糧食質量檢驗報告、銷售發票等,對每一個批次糧油商品質量在進貨環節上進行認真檢查驗收,發現有質量問題應立即退貨,防止不合格的商品進入經銷網絡。


      第七條 “放心糧油”經銷網絡要建立購銷臺賬制度,并按規定向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食統計報表,保證數據真實、有效。


      第八條 “放心糧油”經銷網絡要建立不合格糧油退市制度。對群眾舉報、自行檢查發現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檢查發現的不合格糧油產品應立即停止銷售,如實記錄在案。同時,要及時采取召回、追溯措施,并依法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九條 認真執行國家糧食價格政策,堅持實行明碼標價的價格公示制度。使用鑒定合格的計量器具,正確使用法定計量單位,商品計量準確。


      第十條 “放心糧油”經銷網絡的《工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職工《健康證》必須齊備,并按照經營范圍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同時公布便民服務公約、質量承諾書,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三、管理考核


      第十一條 縣級糧食局要定期會同工商、質監、物價、衛生等有關部門對所管轄的“放心糧油”經銷網絡經營情況進行巡查,引導規范其經營行為,發現問題,限期整改,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縣級糧食局每季度應會同工商、質監部門對所管轄的“放心糧油”經銷網絡經營的糧油商品質量進行抽查檢測,對檢測中發現的質量問題應及時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并上報市糧食局。


      第十三條 市級糧食局負責對轄區內“放心糧油”經銷網絡的經營管理和經銷的糧油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抽)查。全年抽查不少于兩次,并將抽查及處理結果上報省糧食局。


      第十四條 對“放心糧油”抽樣檢驗費用,應依據《食品安全法》等相關規定,妥善解決。


      第十五條 市、縣級糧食局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放心糧油”經銷網絡監督管理細則。


      第十六條 省糧食局每年組織對全省“放心糧油”經銷網絡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考核評比,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表揚;對考核不合格者,限期整改,予以通報。


      四、罰? 則


      第十七條 對不合格“放心糧油”經銷網絡,采取口頭警告、書面警告直至取消“放心糧油”經銷資格(摘牌)的處罰。對經營中的違規違法行為,要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山西省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實施細則》等規定,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或移交相關部門查處。


      第十八條 “放心糧油”經銷網絡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給予書面警告,責令限期整改。限期內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放心糧油”經銷資格。


      第十九條 “放心糧油”經銷網絡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按照《山西省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實施細則》規定給予相應處罰。違規行為嚴重的,取消其“放心糧油”經銷資格。


      第二十條 “放心糧油”經銷網絡銷售經質量檢測不合格的商品,責令立即停止銷售。一年內兩次發現銷售不合格商品的,取消“放心糧油”經銷資格。


      第二十一條 “放心糧油”經銷網絡違法經營或糧油商品質量不合格等問題被舉報或被媒體曝光,經查屬實,情節嚴重者取消經銷資格。


      第二十二條 “放心糧油”經銷網絡拒絕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情節嚴重的,取消經銷資格。


      第二十三條 獲得“放心糧油”經銷資格并被統一授牌的經營者,不得擅自制作“放心糧油”標牌或將標牌轉讓、租借給其他經營者,違者將取消“放心糧油 ”經銷資格,收回標牌,并予以通報。


      五、附? 則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放心糧油”經銷網絡違法從事經營活動,有權向所在地糧食局、工商局等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應及時核實處理。市、縣糧食局要設立并公布監督電話。對舉報人要求保密的,應為舉報人保密,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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