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各市(州、長白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主嶺、梅河口、琿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規范全省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管理,根據《吉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等法規文件規定,我局重新制定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0日
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管理,嚴格規范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吉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小作坊(以下簡稱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生產條件和設備工藝簡單,其產品無預包裝或者有簡易包裝的食品生產加工者。
第三條 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各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履行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職責。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全省小作坊許可管理辦法及相關實施配套文件,指導全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管理工作。
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本轄區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工作,負責許可證及相關申請文書印制、發放及管理等工作。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管理工作。
第五條 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實施,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小作坊改進生產加工條件,指導有條件的小作坊采用電子臺賬等先進管理手段,逐步實現食品質量全程可追溯,并適時與政府主導建立的追溯系統相銜接。
第二章 小作坊許可一般條件
第七條 小作坊生產加工場所周圍不得有明顯污染源,排污溝渠應當經常清理或密閉,不得散發出異味;應當距開放式廁所、倒糞池、化糞池、污水池、垃圾場(站)等有礙食品衛生的場所直線距離25米以上。
第八條 小作坊生產加工區應當保持良好的衛生狀況,做到干凈整潔,與生活區相對隔離。
(一)墻壁、棚面一般應當使用淺色無毒材料覆涂,不脫落、易擦洗、無灰塵;
(二)保證排水狀況良好,污水能夠及時處置;
(三)有防蠅、防鼠、防蟲等措施;
(四)有相應的洗手、更衣等設施。
第九條 小作坊使用的設備或設施應當用無毒、無害、無異味的材料制成。
第十條 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
第十一條 小作坊生產加工人員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持健康證明上崗。
第十二條 小作坊應當建立原輔材料、不合格食品、食品添加劑等臺賬,并及時記錄。應當對采購的原輔材料及添加劑,依年度索取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生產許可證等資質證明,按照進貨批次索取檢驗報告。
第十三條 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乳制品、酒類(自釀白酒除外)、飲料(市場外不以現場制售為主)、冷凍飲品、果凍、肉制品(市場外不以現場制售為主,醬鹵類除外)、調味品(味精、雞精)、特殊膳食食品等高風險食品。
第三章 許可證辦理程序
第十四條 申請人申請領取《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應當到許可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從業人員一覽表及健康證明復印件;
(四)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及相關的生產設備、工具清單;
(五)食品小作坊質量安全承諾書;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請材料首頁應當為申請材料目錄,所附資料應當按照第十四條規定的次序整理;
(二)申請材料應當打印或用藍黑、黑色墨水筆填寫;
(三)除申請書以外,其他提交的材料應當使用A4紙;
(四)材料應當完整、清晰、準確,涂改處應當蓋章或簽字,注明更正日期。
第十六條 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時,應當即時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許可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不齊備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第十七條 許可機關受理申請人許可證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組織對申請的資料和生產場所進行現場核查。鄉鎮有派出機構的,可委托派出機構實施。現場核查可邀請村(社區)有關人員參加,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八條 許可機關現場核查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事先告知申請人現場核查的內容、時間;
(二)現場核查人員應當不少于2人,并出示表明執法身份的證件;
(三)現場核查人員應當及時填寫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現場核查報告表、改進表,并請申請人核對簽字。申請人拒絕簽字的,核查人員應當在記錄上注明拒簽情況。
(四)現場核查審查結論分為“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
(五)應當根據現場核查審查結論分別作出準予許可、整改驗收合格準予許可和不予許可決定。
第十九條 經現場核查做出準予生產許可決定的,應當于做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書。
第四章 許可證的變更、延續與補辦
第二十條 小作坊在生產加工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有關名稱變化、生產加工場所遷址等情形,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第二十一條 申請變更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變更許可申請書》;
(二)原《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正、副本;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與變更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事項相關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 申請變更生產地址,新的生產地址不屬于原許可機關管轄范圍的,小作坊應當在原許可機關注銷《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后,憑注銷證明向新許可機關重新申請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
第二十三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小作坊需要延續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滿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換發《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小作坊申請延續生產加工許可有效期,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申請書》;
(二)原《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正、副本;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與許可延續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條《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遺失、污損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補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更換、增(減)補證申請書》;
(二)許可證遺失的,提交小作坊在縣級以上媒體刊登許可證遺失并聲明作廢的公告原件;
(三)許可證污損的,提交污損的《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
第五章 許可證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應當載明:小作坊名稱、食品品種及類別、生產地址、銷售范圍、許可證編號、有效期、發證機關及發證日期。
第二十七條 小作坊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生產加工許可證書,并在生產加工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懸掛或者擺放。
第二十八條 小作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的,應當予以撤銷。
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超越法定權限,違反法定程序發放《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的,發放《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的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應當撤銷已做出的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決定。
第二十九條 小作坊發生《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取得合法主體資格或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許可證被依法撤銷或者吊銷等情形,許可機關應當依法辦理《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的注銷手續。
第三十條 小作坊主動申請注銷《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銷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申請;
(二)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書正、副本;
(三)與注銷《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相關的證明文件。
許可機關受理注銷申請后,經審核依法注銷《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核發準予注銷《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的通知書。
第三十一條 屬于應當依法注銷《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的情形,小作坊未主動申請注銷《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的,許可機關可以依法予以主動注銷,出具注銷決定書,說明注銷的具體理由。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僅限于本縣行政區域及與鄰縣交界的村、鄉鎮內銷售;市級城區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僅限于本市城區內銷售。
第三十三條 小作坊應當在其食品包裝上標注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儲存方式、生產者名稱、聯系方式、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編號及銷售范圍等內容。生產經營散裝食品的,應在其儲存位置及銷售容器上標注上述內容。
第三十四條 小作坊在許可有效期內停業、歇業和再次開業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備案。對停業、歇業后再次開業的小作坊,原許可機關認為確有必要的,可進行現場核查。
第三十五條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制定小作坊食品抽檢計劃,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抽樣檢驗,所需費用應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六條 許可機關應當建立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檔案和監督檢查信息平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查詢。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食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的食品,但不包括食用農產品、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和列入高風險目錄的食品。
(二)食品生產加工者,是指個體工商戶或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包括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食品攤販。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許可機關實施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吉食藥監食生產[2014]452號)廢止。
附件:
1.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證書式樣
2.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編號方法
3.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申請書
4.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
5.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6.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條件現場核查記錄表
7.準予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決定書
8.不予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決定書
9.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質量安全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