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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印發《產糧(油)大縣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019-02-18
    摘要:

    為進一步調動地方政府抓好糧食、油料生產的積極性,緩解產糧(油)大縣財政困難,促進我國糧食、油料和制種產業發展,保障國家糧油安全,中央財政實行產糧(油)大縣獎勵政策,對符合規定的產糧大縣、產油大縣、商品糧大省、制種大縣、“優質糧食工程”實施省份給予獎勵。超大規模制種大縣三年共獎勵4500萬元。

    財政部:關于印發《產糧(油)大縣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18〕4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進一步調動地方政府抓好糧食、油料生產的積極性,緩解產糧(油)大縣財政困難,促進我國糧食、油料和制種產業發展,保障國家糧油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我們對《財政部關于印發<產糧(油)大縣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6〕866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產糧(油)大縣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調動地方政府抓好糧食、油料生產的積極性,緩解產糧(油)大縣財政困難,促進我國糧食、油料和制種產業發展,保障國家糧油安全,中央財政實行產糧(油)大縣獎勵政策,對符合規定的產糧大縣、產油大縣、商品糧大省、制種大縣、“優質糧食工程”實施省份給予獎勵。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產糧大縣獎勵辦法

    按照動態獎勵機制,中央財政每年根據近年全國各縣級行政單位糧食生產情況,篩選入圍獲獎縣,按因素法分配獎勵資金。

    (一)獎勵入圍條件。

    1.常規產糧大縣入圍條件:一是近五年平均糧食產量大于4億斤,且糧食商品量大于1000萬斤的縣級行政單位。二是未達到上述標準,但在主產區糧食產量或商品量列前15位,非主產區列前5位的縣級行政單位。

    2.超級產糧大縣入圍條件:在常規產糧大縣獎勵基礎上,中央財政對糧食產量或商品量特大的超級產糧大縣給予重點獎勵。超級產糧大縣的入圍條件為:近五年平均糧食產量或商品量分別位于全國前100名的縣。

    (二)獎勵資金分配。

    1.以糧食商品量、產量、播種面積、績效評價情況作為獎勵因素,四個因素所占權重分別為60%、20%、18%、2%。

    2.獎勵資金根據入圍縣近五年平均糧食商品量、產量、播種面積及上年產糧大縣獎勵資金績效評價分值,按上述權重測算分配到縣。糧食商品量按糧食產量扣除農民“三留糧”(口糧、飼料糧、種子用糧)測算。產糧大縣獎勵資金績效評價分值按各省(區、市)上報的績效評價結果并考慮省間平衡后確定。

    3.常規產糧大縣獎勵資金與省級財力狀況掛鉤,不同地區采取不同的獎勵系數。北京、天津、上海市不納入獎勵范圍;浙江、廣東省為0.2;遼寧、江蘇、福建、山東省為0.5;其他省份為1。

    4.常規產糧大縣設置最低、最高獎勵標準。

    (三)測算數據來源。

    測算數據以地方《統計年鑒》為依據。

    (四)獎勵資金的撥付。

    產糧大縣獎勵資金由中央財政測算分配到縣。省級財政須在中央財政印發撥款文件后30日內,辦理撥款文件,將獎勵資金按中央財政分配結果全額撥付到縣級財政,不得截留、挪用。

    (五)獎勵資金用途。

    常規產糧大縣獎勵資金作為一般性轉移支付,由縣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合理使用。超級產糧大縣獎勵資金要用于扶持糧油生產和產業發展,具體使用方案須報省級財政部門備案。

    二、產油大縣獎勵辦法

    (一)獎勵入圍條件。

    產油大縣獎勵入圍條件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突出重點品種、獎勵重點縣(市)”的原則確定,中央財政不制定統一標準。入圍縣享受的獎勵資金不得低于100萬元;獎勵辦法必須公開、公正、透明;獎勵資金安排要突出重點,不得撒“胡椒面”。

    (二)獎勵資金分配。

    1.獎勵資金根據近三年分省(區、市)分品種油料(含油料作物、大豆、棉籽、油茶籽,下同)產量及有關部門認定的折油脂比率,測算各省(區、市)三年平均油脂產量,作為獎勵因素。

    2.為鼓勵我國油菜籽和大豆生產,對油菜籽增加獎勵系數20%;對大豆予以油料獎勵的同時,已納入產糧大縣獎勵部分不剔除。

    3.獎勵資金與省級財力狀況掛鉤,不同地區采取不同的獎勵系數。

    (三)測算數據來源。

    測算數據以《中國統計年鑒》及有關部門統計資料數據為依據。

    (四)獎勵資金的撥付。

    產油大縣獎勵資金由中央財政測算分配到省(區、市)。省級財政部門須在中央財政印發撥款文件后30日內,制定本省(區、市)產油大縣獎勵方案,確定入圍獲獎縣,并辦理撥款文件將獎勵資金撥付到縣。

    (五)獎勵資金用途。

    產油大縣獎勵資金要全部用于扶持油料生產和產業發展,特別是用于支持油料收購、加工等方面支出。

    三、商品糧大省獎勵辦法

    (一)獎勵入圍條件。

    商品糧大省獎勵范圍為13個糧食主產區。

    (二)獎勵資金分配。

    1.以糧食商品量、績效評價情況作為獎勵因素,兩個因素所占權重分別為98%、2%。

    2.獎勵資金根據獲獎省(區)近五年平均糧食商品量及上年商品糧大省獎勵資金績效評價結果,按上述權重測算分配。為支持推進種植結構調整,在測算糧食商品量時對小麥增加1倍的獎勵系數。商品糧大省獎勵資金績效評價結果在各省(區)上報自評結果的基礎上,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商品糧大省獎勵資金績效評價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3〕813號)的有關規定確定。

    3.獎勵資金與省級財力狀況掛鉤,不同地區采取不同的獎勵系數。

    4.商品糧大省設置最低獎勵標準。

    (三)測算數據來源。

    測算數據以《中國統計年鑒》數據為依據。

    (四)獎勵資金撥付及用途。

    商品糧大省獎勵資金由中央財政測算分配到省(區)。由省級財政用于支持本省(區)糧油生產和產業發展,特別是用于補齊部分產糧大縣因調整種植結構、糧食產量下降而減少的資金獎勵,積極穩妥推進種植結構調整。有條件的省份要擴大青貯玉米飼料試點,開展糧經飼相結合,加快玉米消化轉換等。具體使用方案須報財政部備案。

    四、制種大縣獎勵辦法

    (一)獎勵入圍條件。

    在農業農村部認定的國家級制種大縣、海南南繁基地市縣、區域性良種繁育基地核心縣(農場)范圍內,根據農業產業發展需要,選擇重點市縣(農場)給予獎勵。

    (二)獎勵資金分配。

    獎勵資金實行定額補助,一定三年,分為兩檔:超大規模制種大縣三年共獎勵4500萬元;其他制種大縣三年共獎勵3000萬元。分年度獎勵資金由中央財政綜合考慮預算安排等情況合理確定。對納入常態化獎勵的海南南繁基地市縣、區域性良種繁育基地核心縣實行1000萬元定額補助。

    (三)獎勵資金的撥付。

    制種大縣獎勵資金由中央財政測算分配到縣,省級財政負責撥付和監督。省級財政須在中央財政印發撥款文件后30日內,辦理撥款文件,將獎勵資金按中央財政分配結果全額撥付到縣級財政,不得截留、挪用。

    (四)獎勵資金用途。

    制種大縣獎勵資金要全部用于制種基地基礎設施建設、制種監管、新品種科技試驗示范、儀器設備購置等制種產業發展相關支出。

    五、“優質糧食工程”獎勵辦法

    (一)獎勵入圍條件。

    “優質糧食工程”獎勵范圍為有建設“優質糧食工程”需求的省份。

    (二)獎勵資金分配。

    由財政部、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對地方上報的三年實施方案進行審核,原則上按經核定的投資規模進行測算,每年根據中央財政預算安排、三年實施方案、績效評價結果等因素對地方給予獎勵,其中按照國家援藏、援疆有關規定,適當提高西藏、新疆補助比例。

    (三)獎勵資金的撥付。

    “優質糧食工程”獎勵資金由中央財政測算分配到省(區),由地方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統籌使用。

    (四)獎勵資金的用途。

    “優質糧食工程”獎勵資金由省級財政用于支持本省(區)實施“優質糧食工程”,主要是開展“中國好糧油”行動、建立專業化社會化的糧食產后服務體系、完善糧食質量安全檢驗監測體系。

    六、獎勵資金的審批責任追究制度

    (一)明確審批責任追究辦法。獎勵資金管理遵循“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合理明確獎勵資金申報、分配、使用各環節審批責任,做到責任清晰、管理規范。

    1.獎勵資金申報環節。具體資金申報單位對提出的申報材料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地方各級財政和有關部門按照文件規定和部門職責分工,對獎勵資金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程序合規性進行審核并負責。

    2.獎勵資金分配環節。財政部和有關中央部門按照文件規定和部門職責分工,對獎勵資金申報材料進行程序性審核,根據獎勵資金管理相關規定公平、公正分配資金,并對資金分配結果的準確性負責。獎勵資金分配到省后,需要省內細化落實分配到具體單位(或項目)的,地方財政和有關部門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對獎勵資金省內分配結果的準確性負責。因申報材料弄虛作假造成的資金分配結果不準確,由具體資金申報單位負責,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3.獎勵資金使用環節。具體資金使用單位對資金使用的合規性、有效性負責。

    (二)各級財政、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獎勵資金申報、分配、使用等環節審批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獎勵資金的管理與監督

    (一)獎勵資金不得違規購買、更新小汽車,不得新建辦公樓、培訓中心,不得搞勞民傷財、不切實際的“政績工程”“形象工程”。省級財政部門要結合本省(區、市)實際,制定獎勵資金監管辦法,對違反規定,違規使用獎勵資金的行為給予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報財政部批準后取消其獲獎資格。

    (二)落實獎勵資金績效評價機制。財政部將繼續按照國務院有關要求及財建〔2013〕813號文件規定,開展商品糧大省獎勵資金使用情況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后期獎勵資金分配因素。各省級財政部門要繼續按照《財政部關于產糧大縣獎勵資金績效評價的指導意見》(財建〔2013〕814號)有關要求,對本省(區、市)產糧大縣、產油大縣獎勵資金使用情況建立績效評價機制,評價結果作為后期獎勵資金分配因素,對于評價結果連續兩年為較差的縣,取消下年度獲獎資格。財政部、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將繼續按照國務院有關要求及《財政部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對“優質糧食工程”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價的通知》(財建〔2018〕196號)規定,開展“優質糧食工程”實施情況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后期獎勵資金分配因素。各省(區、市)按有關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將上年績效評價結果以正式文件形式報送財政部。

    (三)各省級財政部門須在每年7月底前將上年本省(區、市)各縣級行政單位糧油生產等情況(按附件填報)及統計年鑒相關復印件報財政部經濟建設司。各省級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為提高數據準確性,各縣級行政單位“糧食產量”“糧食作物播種面積”“年末鄉村人口數”三項信息需提供省級統計年鑒復印件。

    (四)年度執行中,財政部將按照國務院有關要求對獎勵資金分配進行適當調整完善。

    (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參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6年11月30日財政部發布的《關于印發<產糧(油)大縣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6〕86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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