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
日前,市中級法院二審審結了國內知名大企業——中糧集團有限公司訴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職責案。大企業在發展中企業名稱等方面不斷受到“侵擾”,市中院通過依法辦案、依法撤銷一審判決,使企業進一步增強了在青島加大投資發展力度的信心。
中糧集團有限公司(簡稱中糧集團、中糧)在青島市投資設立了多家公司和企業,在業內具有很高知名度。然而,該企業近年來發現青島有公司擅自使用“中糧XX”作為名稱,給企業發展帶來了很大困擾,只能依法維權,并提起相關行政訴訟。
此案的經過是這樣的——
2016年10月,中糧集團委托有關律師事務所向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關于糾正青島中糧宜家經貿有限公司企業名稱的申請》,認為青島中糧宜家經貿有限公司將“中糧”文字作為字號登記為企業名稱的行為損害了中糧集團的合法權益,已構成不正當競爭,青島中糧宜家經貿有限公司已登記的企業名稱屬于不適宜的企業名稱,請求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糾正該公司的企業名稱。2016年10月27日,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上述函件發送至青島中糧宜家經貿有限公司。2016年11月17日,青島中糧宜家經貿有限公司作出《關于中糧宜家企業名稱登記說明》稱其名稱完全符合企業名稱管理規定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其所有行為沒有對中糧集團帶來任何負面影響,另,“中糧”和“中糧宜家”一看就是完全不同的品牌和個體。2017年4月18日,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中糧集團作出《回復函》,回復函中說:“青島中糧宜家經貿有限公司在申請企業名稱核準登記時,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局依法予以核準登記。對于來函反映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屬地管轄原則,我局已依法交由市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處理。”中糧集團對這一“含混不清、回避企業爭議焦點”的回復不服,提起行政復議。2017年8月25日,青島市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予以維持。中糧集團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中糧集團的訴訟請求。中糧集團提出上訴。
市中院在二審中,針對此案雙方爭議較大,依法全面細致查明雙方的證據,經充分的庭審質證、認證,合議庭又提交市中院行政法官專業會議討論,最終認為“原審判決查明事實清楚,但認定意見不當,依法應予改判”。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五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為處理企業名稱爭議的法定機關,具有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規定的程序履行該職責的法定義務。但其在受理中糧集團申請之后,未就該公司提起的爭議進行核實和調查,就作出《回復函》,并在作出該回復函之后才將其所稱的“對于反映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交由青島市市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處理。同時《回復函》未對中糧集團所主張的青島中糧宜家經貿有限公司企業名稱使用中是否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是否屬于不適宜的名稱進行判斷處理,屬于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遂判決撤銷涉案《行政復議決定書》,責令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針對中糧集團提出的糾正企業名稱申請在法定期限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此案的典型意義是司法機關積極履行職責,依法保護企業產權。”市中院有關負責人談道,為維護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企業名稱作為我國產權的組成部分,應予以保護,尤其是知名企業名稱,應加大產權保護力度,促進企業和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辦案法官指出,中糧集團作為國內知名央企,其企業名稱經過長期使用和宣傳,在國內外具有較高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依法應當受到保護。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為處理企業名稱爭議的法定機關,在收到糾正不適宜企業名稱的申請后,應依法履行處理企業名稱爭議的職責。人民法院對本案的處理,旨在促進行政機關通過履行法定職責,加大產權保護力度,塑造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良好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