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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蒙古恒豐VS益海嘉里,“河套面粉”商標爭議案直播庭審

    2019-04-26
    摘要:

    4月24日,大連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原告內蒙古恒豐集團銀糧面業有限責任公司、原告內蒙古恒豐食品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益海嘉里食品營銷有限公司、被告益海嘉里(沈陽)糧油食品工業有限公司、被告大連大商潮店樂園購物廣場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本次庭審全程同步直播,實時觀看人數超過千次。

    大連天健網

    4月24日上午9時,大連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原告內蒙古恒豐集團銀糧面業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恒豐銀糧公司)、原告內蒙古恒豐食品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恒豐食品公司)與被告益海嘉里食品營銷有限公司(簡稱益海嘉里營銷公司)、被告益海嘉里(沈陽)糧油食品工業有限公司(簡稱益海嘉里糧油公司)、被告大連大商潮店樂園購物廣場有限公司(簡稱大商潮店)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省、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大連市知識產權局工作人員、律師、知識產權從業人員及在校師生等近百人旁聽了庭審。

    原告恒豐銀糧公司是“河套”、“河套雪花粉”等注冊商標的商標權人。該公司普通許可恒豐食品公司在第30類面粉等產品上使用上述商標。案外人豐益貿易(中國)私人有限公司系“金龍魚”(文字、圖形)商標的商標權人。該公司許可被告益海嘉里營銷公司使用“金龍魚”商標,被告益海嘉里營銷公司委托被告益海嘉里糧油公司生產標注有“河套平原雪花粉”字樣的“金龍魚”面粉,并在被告大商潮店處銷售。原告以各被告未經許可擅自在其生產、銷售的面粉上使用了“河套”等商標,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構成商標侵權,且在產品包裝的顯著位置上標注“100%河套平原優質小麥”等信息,屬于虛假宣傳為由,訴至我院,要求三名被告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500萬元。三名被告均辯稱不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益海嘉里營銷公司認為案涉商品上使用的“河套平原”為地理名稱、“雪花粉”為商品通用名稱,不構成商標性使用;案涉商品原料來源于河套平原優質小麥,包裝袋描述真實、準確;益海嘉里糧油公司認為其系受益海嘉里營銷公司委托加工案涉商品,盡到受托加工方的注意義務;大商潮店認為其銷售的案涉商品有合法來源,已盡到合理監管義務。

    由于該案各方當事人在行業內均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各自品牌、產品在市場及消費群體中均具有一定的影響力,且案件結果可能影響到各方當事人的聲譽、相關產品的市場占有率,各方當事人爭議極大。為保證庭審高效順利進行,合議庭通過庭前會議,對各方當事人提交的上千頁證據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庭審中各方當事人緊緊圍繞法庭歸納的爭議焦點,對獲普通許可的原告訴訟主體資格、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的合并審理、“河套平原雪花粉”是否為商標性使用、虛假宣傳行為判定及法律責任后果等問題充分闡述了事實爭議和辯論意見。本次庭審通過中國庭審直播網、新浪法院直播網全程同步直播,實時觀看人數超過千次。

    參加旁聽的各界人士紛紛表示,該案題材新穎、爭議對抗激烈,涉案商標貼近百姓生活,激發社會公眾的好奇心,也更容易使公眾體會到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庭審旁聽人員也普遍感受到法官駕馭庭審的節奏規范有序,審理邏輯清晰順暢,可視化示證直觀明晰,展現了大連中院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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