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已修訂發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自行抽樣或者委托承檢機構抽樣。食品安全抽樣工作應當遵守隨機選取抽樣對象、隨機確定抽樣人員的要求。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配合做好食品安全抽樣工作。
不僅抽樣隨機,復檢機構的確定,也隨機,與之前有了大變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出具受理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公布的復檢機構名錄中,遵循便捷高效原則,隨機確定復檢機構進行復檢。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完善了撤銷程序。從法律后果上來看,撤銷相近于吊銷,因此,在程序設置上《規定》主要參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的具體流程,規定需要調查核實的,應當予以執行,并賦予被許可人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
在撤銷時限上,《規定》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本行政機關發現行政許可決定存在撤銷事由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是否撤銷的決定;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二十日。
同時還規定,被許可人、利害關系人自被告知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未行使該權利的,視為放棄,以解決撤銷工作時限過長的問題。
《保健食品原料目錄與保健功能目錄管理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據《管理辦法》,納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原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國內外食用歷史,原料安全性確切,在批準注冊的保健食品中已經使用;(二)原料對應的功效已經納入現行的保健功能目錄;(三)原料及其用量范圍、對應的功效、生產工藝、檢測方法等產品技術要求可以實現標準化管理,確保依據目錄備案的產品質量一致性。
納入保健功能目錄的保健功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補充膳食營養物質、維持改善機體健康狀態或者降低疾病發生風險因素為目的;
(二)具有明確的健康消費需求,能夠被正確理解和認知;
(三)具有充足的科學依據,以及科學的評價方法和判定標準;
(四)以傳統養生保健理論為指導的保健功能,符合傳統中醫養生保健理論;
(五)具有明確的適宜人群和不適宜人群。
自2019年10月1日起,取消首次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備案要求。
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70號,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監督管理發生大變化,一句話概括就是: 由原來的備案制轉變為抽查制, 并強化了事前事后監管。
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作為食品檢驗項目之一,由海關依照食品安全和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
進口商應當負責審核其進口預包裝食品的中文標簽是否符合我國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審核不合格的,不得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