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海關
2019年11月1日起,海關對進口大宗商品從逐批實施重量鑒定調整為依企業申請實施。進口大宗商品收貨人或者代理人應如實向海關申報重量,海關對申報情況實施抽查(詳見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59號)。
政策調整目的
此次對大宗商品重量鑒定監管方式調整優化,是海關總署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進一步優化口岸營商環境、提高貿易便利化水平的重要舉措。目的是讓通關效率更高、速度更快。
政策調整的內容
1.需要海關出具重量證書的
自公告實施之日起,進口大宗商品收貨人或其代理人需要海關出具重量證書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申報時,應選擇一次性完整申報模式,通過勾選“需要重量證書”的方式向海關提出申請,海關依企業申請實施重量鑒定。
2.不需要海關出具重量證書的
進口大宗商品收貨人或其代理人不需要海關出具重量證書的,在申報時無需勾選“需要重量證書”,海關不再實施重量鑒定。
3.海關可對申報情況進行驗證監管
進口大宗商品收貨人或者代理人應如實向海關申報重量,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商品實施檢驗的內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衛生、健康、環境保護、防止欺詐等要求以及相關的品質、數量、重量等項目”等現行法律法規,重量鑒定監管方式調整后,海關仍保留實施重量鑒定的職能,需要依職權對進口大宗商品實施重量鑒定時,海關可對企業申報情況進行驗證。
重量鑒定的方式
衡器計重
使用準確的衡器,采用科學的方法,通過正確的操作和規范的計算,確定商品的準確重量。衡器也就是秤和天平,在衡器計重中,“衡器”通常指的是秤,根據操作方式不同,可以分為非自動衡器和自動衡器兩類。非自動衡器包括地秤、臺秤、吊秤等;自動衡器包括皮帶秤、自動料斗秤、自動軌道衡等。衡器計重主要用于糧食、化肥、礦產品等大宗散貨進出口商品或者有包裝的各類商品。
水尺計重
船舶的裝卸前后分別測定船舶艏、舯、艉六面吃水、船用淡水、壓載水及燃料油的儲存量,同時測定船舶所在水域的港水密度,然后根據船方提供的相關圖表,計算船舶載運貨物的重量。水尺計重一般適用于價值較低、衡器計重困難、大宗的散裝固體商品的計重,廣泛應用于煤炭、硫磺、礦砂等。
容器計重
以經過計量檢定合格的容器為主要工具,對其所盛裝的散裝液體商品或液化氣體商品進行的重量鑒定。容器包括:油管、油駁、罐車、槽車或船艙等。容器計重主要用于石油化工產品、液化天然氣、植物油等。
容器計重
流量計計重
將經檢定合格的流量計安裝在液體流經的管道上,流動的液體進出流量時,其體積得到計數,通過表頭計數器指示出累計的體積流向,結合流經表內液體的溫度和密度,經過相應的修正,計數出該液體貨物的重量。流量計計重最主要的應用是管道原油、管道液化天然氣的的計量。
典型案例
廣州海關所屬南沙海關檢出一批進口燃料油短重,為企業挽回經濟損失。
2018年4月,某石油有限公司從馬來西亞發運一批保稅燃料油至廣州南沙,貨物提單數69750.861噸。該批貨物運抵小虎石化碼頭卸貨,經南沙海關檢驗鑒定,上述貨物實際卸貨重量為69496.710噸,比提單短重254.151噸,短重率3.64‰。經該公司書面確認,上述貨物依據南沙海關出具的重量證書進行貿易結算,挽回經濟損失9.66萬美元(約61萬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