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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食用植物油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實施細則

    2020-03-27
    摘要:

    3月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實施細則(2020年版)》;其中關于食用植物油的抽檢細則如下:

    3月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實施細則(2020年版)》;其中關于食用植物油的抽檢細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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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食用植物油食品安全監督抽檢。

    2  產品種類

    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棉籽油、芝麻油、亞麻籽油、葵花籽油、油茶籽油、棕櫚油、棕櫚仁油、玉米油、米糠油、核桃油、紅花籽油、葡萄籽油、花椒籽油、椰子油、杏仁油、食用植物調和油、橄欖油、油橄欖果渣油等以及食品煎炸過程中的各種食用植物油。

    3  檢查依據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GB/T1534 花生油

    GB/T1535 大豆油

    GB/T1536 菜籽油

    GB/T1537 棉籽油

    GB27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植物油

    GB276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GB276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276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5009.1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鉛的測定

    GB5009.2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黃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測定

    GB5009.27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苯并[α]芘的測定

    GB5009.3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9種抗氧化劑的測定

    GB5009.20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用油中極性組分(PC)的測定

    GB5009.227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過氧化值的測定

    GB5009.229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酸價的測定

    GB5009.26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溶劑殘留量的測定

    BJS201708 食用植物油中乙基麥芽酚的測定

    GB/T8233 芝麻油

    GB/T8235 亞麻籽油

    GB/T10464 葵花籽油

    GB/T11765 油茶籽油

    GB/T15680 棕櫚油

    GB/T18009 棕櫚仁油

    GB/T19111 玉米油

    GB/T19112 米糠油

    GB/T22327 核桃油

    GB/T22465 紅花籽油

    GB/T22478 葡萄籽油

    GB/T22479 花椒籽油

    GB/T23347 橄欖油、油橄欖果渣油

    GB/T35026 茶葉籽油

    GB/T37748 元寶楓籽油

    SB/T10292 食用調和油

    NY/T230 椰子油

    LS/T3242 牡丹籽油

    LS/T3251 小麥胚油

    LS/T3254 紫蘇籽油

    LS/T3261 鹽膚木果油

    LS/T3262 食用橡膠籽油

    LS/T3263 鹽地堿蓬籽油

    LS/T3264 美藤果油

    LS/T3265 文冠果油

    產品明示標準和質量要求

    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定

    1.4 抽樣

    1.4.1  抽樣型號或規格

    預包裝食品及食品煎炸過程中的各種食用植物油。

    1.4.2  抽樣方法、抽樣數量

    生產環節抽樣時,在企業的成品庫房,花生油、玉米油小包裝產品(凈含量<25L(kg)),從同一批次樣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適當數量的樣品,抽樣數量不少于3L(kg),且不少于6個獨立包裝;大包裝產品(凈含量≥25L(kg)),從同一批次樣品堆抽取3個完整包裝樣品混合均勻后,扦取不少于3L(kg)樣品盛裝于清潔干燥的樣品容器內。其他品種油小包裝產品(凈含量<25L(kg)),從同一批次樣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適當數量的樣品,抽樣數量不少于3L(kg),且不少于2個獨立包裝;大包裝產品(凈含量≥25L(kg)),從同一批次樣品堆2個完整包裝樣品中扦取不少于3L(kg)樣品,盛裝于清潔干燥的樣品容器內混合均勻。

    流通環節抽樣時,在貨架、柜臺、庫房或網絡食品經營平臺抽取同一批次待銷產品,抽取樣品量原則上同生產環節。

    餐飲環節抽樣時,抽取同一批次待銷或使用的產品,應抽取完整包裝產品,如需從大包裝中抽取樣品,應從完整大包裝食品中扦取樣品,抽取樣品量原則上同生產環節。在餐飲單位抽取煎炸過程用油時,從煎炸用鍋等容器內取出≥2L(kg)樣品于經營單位提供的干凈瓷質或鐵質容器內,現場冷卻后,將至少1L(kg)樣品盛裝于清潔干燥的樣品容器內。

    所抽取樣品分為2份,約1/2為檢驗樣品,約1/2為復檢備份樣品(備份樣品封存在承檢機構)。

    抽取樣品量、檢驗及復檢備份所需樣品量可根據檢驗和復檢需要適量調整。

    扦樣工具、樣品容器應選用合適的材質,并在使用前預先清洗和干燥,避免樣品污染。

    注:在本細則的規定中,檢驗機構在檢驗過程中自行對檢驗結果進行復檢時所采用的樣品,應為抽取的檢驗樣品,不得采用復檢備份樣品。

    1.4.3  抽樣單

    應按有關規定填寫抽樣單,并記錄所抽產品及生產經營企業相關信息。

    除食用植物調和油和食品煎炸過程中的食用植物油外,“備注欄”里填寫產品的加工工藝類型。

    1.4.4  封樣和樣品運輸、貯存

    抽樣完成后由抽樣人與被抽查企業在抽樣單和封條上簽字、蓋章,當場封樣,檢驗樣品、備份樣品分別分樣。為保證樣品的真實性,要有相應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證封條在運輸過程中不會破損。樣品的運輸、貯存,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符合產品明示要求或產品實際需要的條件要求。

    在網絡食品經營平臺抽樣時,抽樣單和封條無需被抽樣單位簽字、蓋章。

    1.5  食用植物油檢驗要求

    食用植物油、食用植物油(煎炸過程用油)檢驗項目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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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判定原則與結論

    原則上按照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標準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標準和質量要求高于該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標準和質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檢檢驗報告,檢驗報告中檢驗結論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1.6.1檢驗項目全部符合相應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標準要求的,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所檢項目符合XXXX要求”。

    1.6.2檢驗項目有不符合相應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標準要求的,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XX項目不符合XXXX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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