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物供給方面,深圳是典型的食品(農產品)輸入性城市。據統計,深圳95%的食用農產品和85%的食品依靠外地輸入,糧食100%靠外地輸入,食品安全外來風險較高。且深圳市民不僅對食品需求量大,對食品品質的要求也很高。
標準決定質量,有什么樣的標準就有什么樣的質量,只有高標準才有高質量,結合供深食品的實際情況,制定《供深食品花生油》團體標準,滿足深圳市民對供深食品安全、高品質的要求,通過市場運作規律,引導與規范深圳市內企業和消費市場,逐漸篩選和形成一批在全市乃至全國有一定影響力的深圳品牌。
《供深食品花生油》團體標準的制定,符合我國及深圳市的實際需求,該產品在深圳市內具有較大的剛性需求,且具有一定的風險隱患。本標準明確了供深食品花生油應滿足的安全指標和質量指標,對提升供深食品的食品安全風險管控和深圳品牌形象樹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供深食品花生油》由深圳市標準技術研究院、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食品檢驗檢疫技術中心、華測檢測認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中心經產品預研、指標比對、指標驗證、公開征求意見、技術評審等,于2019年X月聯合發布實施。現由于GB 2763-2019 、GB 31650-2019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相關公告的發布實施,對花生油有了更嚴格的要求,按照《深圳市團體標準管理辦法》和《深圳市標準促進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的規定,對《供深食品花生油》進行復審并立項修訂,以解決現行標準XXXX的問題,提高標準的科學性、適用性和協調性。
標準制定的原則
標準的編制遵循規范性、適用性和可操作性原則,標準按按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給出的規則進行起草。
《供深食品花生油》團體標準內容制定遵循以下原則:以滿足食品安全國家強制性標準為前提,結合深圳實際需求、比較分析國外先進標準、綜合推薦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現階段充分借鑒“供港標準”,在保證技術指標科學性的前提下,遵循“更全面、更嚴謹”原則,選用更嚴格的指標,補充國標缺失并具有一定食品安全風險的限量規定,形成高于國家標準、滿足市民更高要求的供深食品標準,結合實際及市場不斷對標國際先進標準。
與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關系
(一) 與我國法律法規的關系
與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其他標準相互協調,無矛盾抵觸。
(二) 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關系2
食品安全技術指標滿足食品安全國家標準GB 276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相關食品安全技術要求高于食品安全國家強制性標準。
(三) 與我國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關系
主要參考和引用國家推薦性標準GB/T 1534《花生油》中非安全指標相關內容。
(四) 與香港食品規例的關系
通過比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香港《食物內除害劑殘余規例》(第132CM章),采用香港規例較嚴或獨有的食品安全技術指標。
采納情況
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
(一)術語和定義
刪除花生原油的定義。
(二)分類
刪除分類。
(三)質量要求
刪除花生原油的質量要求。
(四)農藥殘留限量
修訂了甲氧蟲酰肼等農藥最大殘留限量;增加了吡噻菌胺等農藥最大殘留限量。
(五)食品添加劑使用量
增加了迷迭香提取物(超臨界二氧化碳萃取法)、抗壞血酸、抗壞血酸棕櫚酸酯(酶法)、茶黃素等食品添加劑的最大使用量。
貫徹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
為保障供深食品標準的科學性與先進性,本標準借鑒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歐盟食品安全局(EFSA)以及眾多國際、國家先進組織的做法,以電子版形式為主,未來形成數據庫。
本文件于2020年7月10日起進行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為期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