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產品涉嫌虛假宣傳,青島一調味油企業被罰16萬

    2022-02-08
    摘要:

    公司所經營的辣椒紅油(調味油),與標簽標識調味油類別及企業標準相關信息不符,標簽含有虛假內容。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

    大眾報業

    半島網2月7日訊 近日,青島圣利美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所經營的辣椒紅油(調味油),與標簽標識調味油類別及企業標準相關信息不符,標簽含有虛假內容。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依據該規定,主管部門對青島圣利美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作出了沒收違法所得32661.38元并罰款166573.03元的行政處罰。

    據了解,2021年8月5日,平度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青島圣利美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現場發現該單位在拼多多、淘寶、阿里巴巴(1688)等網絡平臺銷售的辣椒紅油(調味油),該食品是其委托生產的,與標簽標識調味油類別及企業標準相關信息不符,標簽含有虛假內容。青島圣利美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予以處罰。

    據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針對青島圣利美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的行為,依據上述規定,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青島圣利美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被沒收違法所得32661.38元罰款166573.03元,罰沒款共計199234.41元。

    為核實案件情況,半島網撥打青島圣利美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電話,工作人員表示,公司一直在合法合規的經營,對于產品問題可以找客戶了解。為進一步了解情況,半島網聯系到平度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證實了該案,并表示該公司其違規行為進行了整改。


     
    一区二区三区四区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