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崗區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至2020年10月期間,被告人徐某亮伙同被告人王某等人,在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分別購進豆油灌裝工具、假冒“九三”品牌豆油產品包裝箱、散裝豆油、假冒“九三”品牌豆油的產品瓶蓋、標識等,先后在哈爾濱市香坊區西柞村、壩墻子村等地租賃民房,從事假冒“九三”品牌豆油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活動。徐某亮、王某等人制售的假冒“九三”品牌豆油產品已經銷售至哈爾濱市南崗區、道里區、松北區、呼蘭區、大慶市、大興安嶺地區加格達奇區等多地的糧油店。經黑龍江容大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審計,王某、徐某亮通過5個微信賬戶收取糧油店豆油交易金額款共計人民幣1,405,744元。
法院審理
南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違反商標管理法規,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本案中,被告人徐某亮、王某、柴某喜、徐某飛、曲某杰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購進豆油灌裝工具,假冒“九三”品牌豆油的產品瓶蓋、標識、油瓶等物品,相互配合從事“九三”品牌豆油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活動的行為,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綜合考慮本案犯罪事實、社會危害程度、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及認罪悔罪表現,分別判處徐某亮等五名被告人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八十萬至七十一萬不等罰金。
法官說法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假冒注冊商標罪是一種嚴重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所有權的犯罪,不僅損害商標權利人的商業信譽,還對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帶來極為不利的影響。本罪侵害的法益是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本案中,五名被告人所實施的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侵犯了“九三”品牌豆油注冊商標專用權和使用許可權,破壞了市場經濟中豆油商品交易的正常秩序。
“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本案通過對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判決,不僅打擊了以身試法者,更震懾了潛在違法人員,對凈化商品交易環境、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及優化營商環境都具有積極意義。
我們也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品牌產品時,要選擇正規渠道,仔細核對產品的生產地、品牌、質量等基本信息,同時注意保存購物小票、發票等作為證據,對于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產品,要提高警惕,切勿“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