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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化州某油行經營者張某使用變質、發霉的花生米壓榨成不合格的花生油進行銷售,非法獲利約300元,被化州法院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張某后悔不已,連連表示已得到深刻教訓,再也不敢為蠅頭小利知法犯法。
張某自2015年開始在化州市某鄉鎮經營油行,每年都參加食品生產安全員的培訓。2021年8月5日,張某聯系某花生米經營部,以單價5.18元/斤的價格進貨1000斤花生米。
收到花生米的第6天,張某將其中600斤花生米壓榨成280斤花生油。到了2021年8月22日,該280斤花生油銷售完畢。剩下的400斤花生米已經存放了15天,張某想著丟了太可惜,于是抱著僥幸心理將剩下的花生米壓榨成200斤花生油。
張某用專門測試黃曲霉素B1的試紙對該批次生產的花生油進行測試,發現測試結果與正常花生油有異樣。張某將該200斤不合格花生油以正常花生油的價格銷售并于五六天內全部銷售完畢。
為了應付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的檢查,張某在花生油的銷售臺賬上弄虛作假,沒有完整記錄花生油的銷售情況。
經檢驗,該批花生油的黃曲霉素B1檢出值為211ug/kg,超出規定值10倍以上(標準值:≤20ug/kg),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為不合格產品。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無視國家法律,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進行生產、銷售,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張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張某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法官說法:
土榨花生油因為制作工藝不規范導致黃曲霉素B1超標的問題屢見報端,黃曲霉素可以對人體產生肝臟毒性,長期攝入可能會致癌,法官建議廣大市民選購規模大、產品質量過關的品牌企業產品。
食品安全關系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化州法院積極發揮法律的規范、指引作用,依法懲治擾亂食品市場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對該類花生油行經營者的違法行為予以嚴厲的刑罰懲戒,保障千家萬戶餐桌安全的同時,亦是對其他食品生產商與銷售商敲響警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千萬不要為了蠅頭小利,抱著僥幸心理知法犯法,生產、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走上違法犯罪的不歸路而后悔終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