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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局答復:花生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據《食安法》還是《產品質量法》處理?

    2022-11-03
    摘要:

    按照特殊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所有食品監管和違法行為的處理都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優于其他法律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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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關于花生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總局你好,關于花生油酸價不符合GB/T1534-2017《花生油》標準的問題,產品標注等級為一級,產品酸價項目實測值為2.2,不符合一級標準,符合二級標準。請問是按虛假標注處理還是按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處理?依據《食安法》還是《產品質量法》處理?產品未流向市場,只是作為福利發放給了員工又該如何定性?留言日期:2022-11-01

    市場監管總局答復:

    一是食品監管和執法一直按照“四個最嚴”的要求開展工作,對待食品違法行為應當堅持最嚴厲的處罰;按照特殊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所有食品監管和違法行為的處理都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優于其他法律來處理。 

    二是食品檢驗發現的產品不符合標簽明示的推薦性標準,就是不符合標簽標識規定,應當是違反《食品安全法》第71條規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25條處罰。 

    三是產品未流向市場作為福利發放,但是企業仍然存在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的行為,還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25條處罰。

    關于處罰幅度,由辦案部門根據具體情形自由裁量。

    回復部門:執法稽查局

    回復時間:202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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