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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罰款133萬!一油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被重罰,吊銷生產許可證、老板禁業5年!

    2023-02-17
    摘要:

    福建莆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示行政處罰決定書。“我能(福建)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用油,被重罰133.09萬元并吊銷生產經營許可證!

    2月16日,福建莆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示行政處罰決定書“莆市監處〔2021〕2522號”。  當事人為“我能(福建)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用油,被重罰133.09萬元并吊銷生產經營許可證!

    2021年10月26日,根據莆田市發改委移交的線索,莆田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我能(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經營場所進行檢查,在現場發現當事人涉嫌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食用油的違法行為,市市場監管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未嚴格按照食品安全要求,擅自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用油,涉案2批次食用植物油(調和油)貨值金額為66548元,并將上述食用油作為成品交付給莆田市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構成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違法行為。

    莆田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物品并處以罰款133.09萬元;吊銷其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并對其法定代表人從業禁止5年。

    該案被列為2022年莆田市打擊食品違法典型案例。

    以下為行政處罰書主要內容:

    2021年10月26日,本局執法人員根據莆田市發改委移交的案件線索,依法對位于莆田市涵江區三江口鎮高美村三江街2193號的我能(福建)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某在場配合檢查,現場檢查該公司成品倉庫,現場庫存僅有大豆油2批次,生產日期分別為2021年8月3日、2021年10月3日。執法人員在該公司后面掛有“莆田市糧食儲備倉庫”的倉庫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發現有標有生產日期2021/11/03閩香濃香花生油(凈含量:2.5升,6瓶/箱)377箱,生產日期2021/11/03閩香濃香花生油(凈含量:5升,4瓶/箱)501箱,生產日期2021/11/03閩香壓榨花生油(標簽印有“新包裝”,凈含量:5升,4瓶/箱)301箱,生產日期2021/11/03閩香壓榨花生油(凈含量:5升,4瓶/箱)498箱,生產日期2021/12/03閩香壓榨花生油(標簽印有“新包裝”,凈含量:5升,4瓶/箱)397箱;生產日期:2021/12/03閩香食用植物調和油(凈含量:5升,4瓶/箱)298箱,生產日期:2022/01/03閩香食用植物調和油(凈含量:1.5升,9瓶/箱)81箱,共計2453箱,46648.5升,執法人員現場予以扣押處理,并現場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對扣押7批次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用油進行執法監督抽檢(主要檢測食用油質量情況)。上述涉案食用油瓶身標簽上印有生產者:我能(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當事人涉嫌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食用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經局領導審批,本局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調查。

    經查明,2021年10月26日在莆田市涵江區三江口鎮高美村三江街2193號外掛有“莆田市糧食儲備倉庫”的倉庫進行現場檢查,現場發現標有生產日期2021/11/03閩香濃香花生油(凈含量:2.5升,6瓶/箱)377箱,生產日期2021/11/03閩香濃香花生油(凈含量:5升,4瓶/箱)501箱,生產日期2021、11、03閩香壓榨花生油(標簽印有“新包裝”,凈含量:5升,4瓶/箱)301箱,生產日期2021、11、03閩香壓榨花生油(凈含量:5升,4瓶/箱)498箱;生產日期:2021/12/03閩香食用植物調和油(凈含量:5升,4瓶/箱)298箱,生產日期:2022/01/03閩香食用植物調和油(凈含量:1.5升,9瓶/箱)81箱,共計2453箱,46648.5升,上述食用油瓶身標簽上均印有生產者:我能(福建)食品有限公司。

    另經福建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對涉案5批次花生油進行質量等級執法監督抽檢。經檢驗,檢驗報告結論得知,上述所抽檢花生油經檢驗不符合GB/T1534-2017要求。本局將涉案5批次花生油涉嫌犯罪行為移送莆田市公安局,本局不再做行政處理。

    本局對涉案2批次的食用調和油給予行政處理。根據當事人提供的2021年1月份至10月份商品進出庫明細單中的銷售單價綜合評判,按其平均價認定涉案2批次食用植物調和油的銷售單價分別為一:標注虛假生產日期:2021/12/03,閩香食用植物調和油(凈含量:5升,4瓶/箱),數量298箱,銷售單價為:182元/箱,貨值金額為54236元;二、標注虛假生產日期:2022/01/03,閩香食用植物調和油(凈含量:1.5升,9瓶/箱),數量81箱,銷售單價為:152元/箱,貨值金額為12312元。以上2批次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貨值金額共計66548元,無違法所得。

    本局于2021年12月17日向當事人依法送達了《莆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莆市監處聽告〔2021〕2522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其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并可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2021年12月23日,當事人向本局申請聽證。2021年12月31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莆市監聽通〔2021〕2522號)。本局于2022年1月19日舉行聽證會。

    在聽證申請和現場陳述申辯如下:1.當事人與委托方莆田市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市級應急儲備油寄儲合同》,當事人配合委托方進行市級應急儲備食用油的安全保管、輪換工作,本局在莆田市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倉庫內進行查處并沒收的食用植物油系已經委托方監管人員驗收合格入庫的,委托方莆田市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應該對涉案食品負責。2.經執法抽檢檢驗的花生油及食用植物油結果僅是花生油質量等級瑕疵,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的6種情節,請求復核。3.當事人在對本案中的花生油質量等級不合格和生產日期標注問題事實認定中,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進行處罰屬于法律適用錯誤。當事人請求處罰時充分考慮當事人條件和理由。

    針對當事人提出的聽證申請,本局認為:涉案的食用植物調和油系當事人生產,莆田市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采購相關商品,與當事人雙方是寄儲關系,不存在《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委托生產關系。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和相關辯解,不能直接證明虛假生產日期是由他人標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明確規定禁止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當事人認為上述行為屬于法律可以容忍的瑕疵行為,與法律規定不符,理由不能成立。同時本案中以銷售平均價計算涉案貨值金額,并無不妥,且其他相關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移送公安部門查處,違法情節嚴重,數額較大,處罰并無不當。

    本局認為當事人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用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屬于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的行為。

    鑒于當事人從業食用油生產經營多年,且作為負有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食品生產企業,應具有食品安全法律知識,對其生產工序、設備、貯存、包裝等生產關鍵環節,成品出廠檢驗環節制定并實施控制要求。而在食用油標簽上標注生產日期和出廠檢驗分別屬于包裝和成品出廠檢驗這兩個關鍵環節中的重要內容,當事人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法定義務,對生產經營過程實施控制要求,保證所生產的食用油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故對當事人陳述出現標注虛假生產日期是因公司員工年紀大眼睛花,沒看清誤打碼上去的理由不予采信。當事人作為國家儲備物資的食用油供應商,法律意識淡薄,未嚴格按照食品安全要求,私自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用油,并將上述食用油作為成品交付給莆田市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構成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違法行為。涉案的2批次食用植物油(調和油)經執法抽檢,結果均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但其標注虛假生產日期,貨值金額為66548元,屬于《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涉及的產品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的情節嚴重情形,且其生產的部分花生油經執法抽檢,因質量等級不符合標準,數量較大,情節嚴重,已涉嫌犯罪移送公安部門查處,故給予從重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處罰如下:

    1、沒收涉案食用植物油(調和油)(5升/瓶,4瓶/箱)298箱、食用植物油(調和油)(1.5升/瓶,9瓶/箱)81箱,并處罰款1330960元。

    2、吊銷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并責令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方某某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本決定書到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廂支行如數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或者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莆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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