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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咸寧:某油脂實業有限公司實施混淆行為案

    2023-03-04
    摘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通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極目新聞

    3月3日從湖北省咸寧市市場監管局獲悉,該市市場監管系統2022年圍繞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聚焦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重點商品、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緊盯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出重拳、下猛藥,查辦了一批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社會影響大的案件。選取十個典型案例集中曝光。其中:

    某油脂實業有限公司實施混淆行為案

    2022年5月23日,通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群眾舉報,稱某油脂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生產的食用植物調和油和中糧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福臨門”牌食用植物調和油產品外包裝相似,易產生誤認。

    經查,當事人在產品包裝標識上利用字體大小、色差和文字排列等手段,模仿攀附知名品牌“福臨門”食用油的商品標識。當事人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中糧集團有限公司“福臨門”商標幾乎相同的美術字體“福”字,且單獨放大突出“福”字元素,橫向排列“福XX”,超出了正常使用該標識的范疇,整體視覺效果足以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實施混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通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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