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事關千萬家。
近日,海南文昌市人民法院對一起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案進行判決,某榨油加工廠的經營者林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并向經營者下判“正義套餐”:
1.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2.處罰金3000元;
3.禁止被告人林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活動;
4.沒收被告人林某違法所得、支付賠償金;
5.責令其在海南省公開發行的媒體上向消費者賠禮道歉。
為什么一家榨油加工店,僅是生產了200斤的花生油就會被嚴厲追究刑事責任?
案情簡介
黃曲霉毒是霉菌毒素中毒性最大、對人類健康危害極為突出的一類霉菌毒素,長期食用含有黃曲霉毒素的制品,會損害肝臟組織,嚴重時可能會引發肝癌從而導致死亡!
被告人林某在自家榨油加工店生產了 200斤花生油,存放在鐵桶中等待沉淀后銷售。經有關工作人員抽樣檢查,該批次花生油的黃曲霉素實測值,超出國家規定的限量要求。在檢驗結果未出時,被告人林某竟已將該批次黃曲霉毒素超標的花生油全部銷售完畢!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林某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銷售金額為2680元,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綜合考慮被告人林某的犯罪情節、獲利情況、社會影響、認罪悔罪等情節,為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健康權、保障食品健康安全,文昌市人民法院對文昌市人民檢察院在該案中所提起的公益訴訟的請求予以支持,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生產加工食品的企業及個體工商戶要誠信經營,采取規范、衛生、安全的生產工序,定期將生產加工的食品送到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檢測,從源頭上保障民眾的身體健康。
廣大銷售者要務必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從銷路上堵住不合格的產品流入市場。廣大消費者也要提高食品安全意識,購買包裝食品時要留意店內是否有合法的經營許可證,以及商品的生產日期、合格標簽等,以保證選購到符合安全標準的商品。
法律小課堂
被告人主觀上不具有惡意并不代表可以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本罪并不要求被告人的行為為故意,換句話說被告人即使不知道自己銷售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但只要足以發生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結果,都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你記住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