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杭州海關
我國食用植物油消費量一直位于全球前列,進口食用植物油也成為了百姓餐桌上的常客。據統計,2024年我國進口食用植物油716萬噸。
那么,海關是如何保障進口食用植物油的安全呢?近日,杭州海關進出口食品安全處的孫霆副處長和吳迪副科長參與網絡訪談活動,就進口食用植物油方面的相關問題進行交流。
以下為訪談內容摘要。
主持人:我們在超市看到的進口植物油是如何通過海關監管的?
孫霆:海關對一般貿易的進口食品實施全鏈條監管,經過多年的探索,我國建立了基于風險分析、覆蓋境外境內、符合國際慣例的進口食用植物油安全監督管理體系。
首先,我們要對向我國出口食用植物油的國家(地區)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進行評估和審查,包括公共衛生管理體系、植物保護體系、殘留監控體系、疫情疫病狀況等,只有符合我國規定要求的才獲準向我國出口食品。
二是進口食用植物油的境外生產企業要獲得海關總署注冊。境外食品的出口商或代理商和境內的進口商,需要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或“互聯網+海關”向海關提交備案申請。進口食用植物油的進出口商備案信息可通過“中國海關企業進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臺”的“特定資質行政相對人名錄”欄目查詢。
三是在進口時,海關首先要對進口食用植物油申報所需各類單證進行受理與審核,根據布控指令嚴格實施監督抽檢與風險監測。監督抽檢主要涉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的檢測項目。
最后,海關根據審單、實貨檢查、標簽檢驗、感官檢驗、實驗室檢驗結果等情況開展合格評定。對符合檢驗檢疫要求的,評定為檢驗檢疫合格,實施通關放行。對于預包裝食用植物油,如果標簽版面格式不符合要求的,允許技術整改。如果產品被發現安全指標不合格,例如黃曲霉毒素B1超標,無法實施技術整改的,各地海關會按要求將不合格食品進行退運或銷毀處理。
主持人:食用植物油的境外生產企業需要經過海關的注冊,那么注冊需要符合什么條件呢?
孫霆:對于食用植物油的境外生產企業,需要其所在國家(地區)官方主管部門向海關總署推薦注冊,要確認企業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和防護體系,在所在國家(地區)合法生產和出口,保證向中國出口的食用植物油符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通過注冊后該企業的產品才允許向我國出口。
2002年至今,我們一直在完善對境外生產企業的注冊管理,嚴格進口食用植物油境外生產企業注冊審查。截至目前,共注冊境外食用植物油生產加工企業3300余家。
主持人:今年以來,國家加強了對食品倉儲運輸配送工作的監督,國務院食安辦等八部門印發了《食品倉儲運輸配送工作指南》,想了解下,對于散裝食用植物油,海關有沒有采取相關的監管措施?
吳迪:今年的7月15日,海關總署發布了《關于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貯存運輸有關要求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對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貯存運輸及口岸申報有關等要求作出了明確規定。
公告明確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的儲油罐及運輸容器應使用不與食用植物油發生反應、并適于與食品接觸的惰性材料,例如不銹鋼材料,禁止使用銅及其合金儲罐,防止金屬離子遷移污染油脂。儲油罐及運輸容器應保持干凈衛生并進行定期維護檢查。儲油罐、運輸容器附屬的輸油管道、管件、閥門、密封部件、加熱盤管等材質應符合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散裝食用油脂儲藏和運輸操作規程》(CXC36-2024)要求。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使用集裝箱液袋等一次性容器運輸的,一次性容器應采用干凈、清潔、無毒、無害、可直接接觸食品的材料制成,應在有效期(保質期)內一次性使用,不得重復利用。
主持人:那公告對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運輸容器的曾運貨物和進口申報有何要求呢?
吳迪:公告依據 CXC36-2024,更新了《食品法典可接受的曾運貨物清單》和《食品法典禁止的最近曾運貨物清單》,并明確裝載食用植物油的油罐(倉)曾運貨物需為食品或《食品法典可接受的曾運貨物清單》中列明的物品,不得使用前次裝載過《食品法典禁止的最近曾運貨物清單》所列物品的油罐(倉)運輸。采用非一次性容器裝載運輸的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國內進口商或代理商在進口申報時需提供運輸工具至少前三航次曾運貨物清單。
主持人:公告對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從進口口岸到目的地的運輸過程有何要求?
吳迪:公告明確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在從口岸運往目的地過程中需符合《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衛生要求》(GB 44917-2024) 的要求,承運方需獲得相應準運資質,使用專用運輸工具及容器運輸。
網友1:我是一家杭州地區的食用植物油的進口商,除了之前提到的貯存運輸要求,在進口申報上還有哪些具體要求?
吳迪:進口食用植物油除了要遵守貯存運輸相關規定,還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
在進口申報時,除了提供合同、發票、裝箱單、提單、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編號、進出口商備案信息等單證和信息外,還需要提供植物油檢測報告,以證明產品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每批散裝食用植物油應當隨附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規定項目的檢測報告;首次進口的預包裝食用植物油應當隨附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規定項目的檢測報告,再次進口時,應隨附首次進口檢測報告復印件。其中首次進口是指境外生產企業、產品名稱、配料(表)、境外出口商、境內進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食用植物油從同一口岸(指同一直屬海關轄區)第一次進口。
網友2:剛才提到了進口時要隨附檢測報告,具體涉及哪些標準呢?如何確保進口的產品符合這些標準?
吳迪:食用植物油進口涉及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主要為《GB 2716-2018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植物油》,該標準除了對植物油的感官要求、理化指標等作出明確規定,并規定真菌毒素限量、污染物限量、農藥殘留限量等應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通用標準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要求。若使用了食品添加劑或食品營養強化劑,還應符合GB 2760或GB 14880的規定。
進口商需在進口前對境外生產企業進行審核,要求其按照我國標準進行生產;在進口時,提供符合要求的檢測報告,證明產品各項指標達標;同時配合海關的進口食品合格評定活動,若評定為不合格,需按規定進行退運或銷毀等處理。
網友3:我是一家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的進口商,公告正式發布實施后,散裝食用植物油進口需要注意什么呢?
吳迪:有三個方面需要重點注意。第一,進口商應當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審核制度,做好進口食用植物油供應鏈全過程管理;第二,進口商需監督國際運輸承運方遵守 CXC36-2024,確保從裝載到交付全流程合規;第三,認真落實進口食用植物油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監督承運方建立并完善運輸容器使用、清潔、維護檔案,實現可追溯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