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上市公司金龍魚(300999)發布公告,稱下屬子公司益海(廣州)糧油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廣州益海)收到一審判決,被判構成合同詐騙罪,面臨超18億元的共同退賠責任,金龍魚表示不認可一審判決,并當庭上訴。
11月21日,金龍魚針對一審判決結果召開投資者說明會,公司管理層堅稱“無罪”,將窮盡法律所賦予的全部途徑和手段以澄清真相。
合作進口棕櫚油,造成50億巨損
這場訴訟涉及十余年前的棕櫚油進口業務,三方涉事企業分別為:進口企業-云南惠嘉,代理進口企業—安徽華文,倉儲企業—廣州益海。
云南惠嘉進出口有限公司曾是國內最大的棕櫚油供應商之一,安徽華文國際經貿股份有限公司是以國際貿易及服務為主業的國有控股企業。廣州益海作為中轉倉儲方,負責存放安徽華文代理云南惠嘉進口的棕櫚油,該業務從2008年持續至2014年。
據起訴書,云南惠嘉負責人張利華通過向時任安徽華文董事長王民、時任安徽華文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王小虎行賄,促使二人同意將約定的“先款后貨”交易模式變更為“先貨后款”。
此后張利華違背與王民的約定,嚴重超出額度獲取貨權,同時使用偽造的《對賬函》等多種手段掩蓋儲存在廣州益海等倉儲單位的棕櫚油已被銷售的事實。
2012年3月到2014年12月底,張利華向時任安徽華文棕櫚油業務員韓琦行賄,由韓琦配合云南惠嘉員工使用偽造的貨權轉讓通知書取得貨權,同時由云南惠嘉員工將蓋有私刻廣州益海等倉儲單位印章的《對賬函》提供給韓琦,由韓琦提供給安徽華文財務部門,使安徽華文賬面上棕櫚油數量與《對賬函》上倉儲數量一致。
起訴書認為,廣州益海工作人員喻平及柳德剛接受張利華等人的行賄,在云南惠嘉使用偽造貨權轉讓通知書獲取貨權、應對安徽華文現場核庫、從云南惠嘉購買涉案棕櫚油過程中提供了幫助。
檢察機關認為,云南惠嘉先行提走貨物后,未足額向安徽華文支付款項,造成安徽華文直接經濟損失32.3億元,間接損失20.15億元。
廣州益海:沒有理由詐騙,被冤枉了
事發后,云南惠嘉、安徽華文和廣州益海涉案人士均落網。而廣州益海也被列為被告之一。
淮北市中院一審判決廣州益海構成合同詐騙罪,為從犯,判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同時責令廣州益海與云南惠嘉共同承擔18.81億元的退賠責任。被告人廣州益海原總經理德剛構成合同詐騙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9 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80萬元。
在說明會上,廣州益海董事長兼總經理房彥江表示,本案的本質是,安徽華文與云南惠嘉違規從事融資性貿易,云南惠嘉通過長期行賄安徽華文高管及員工,與安徽華文內外勾結、共同造假,造成國有資產巨額損失。安徽華文掩蓋損失近十年,在涉事高管因職務犯罪被立案調查后,企圖將巨額損失非法轉嫁給廣州益海。安徽華文對所謂“詐騙”行為不僅知情,而且直接參與、配合。
房彥江稱,廣州益海才是被蒙騙一方,明顯是被冤枉的。公司嚴格按照《中轉協議書》約定查驗了由安徽華文按合同約定方式給出的出庫或貨權轉讓文件,并每次均電話與安徽華文的授權人員進行了確認,事后還以郵寄庫存確認函、催款函等方式告知安徽華文真實的庫存情況。故廣州益海沒有幫助詐騙的故意和行為,依法不構成詐騙的共犯,將倉儲中轉方作為共犯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
此外,廣州益海未因案涉行為獲取任何單位利益。對比權威專業機構報價數據,廣州益海向云南惠嘉購買棕櫚油的價格均為合理的市場價格,甚至高于市場價格。云南惠嘉銷售給廣州益海的價格并不低于銷售給其他企業的價格。
對于廣州益海工作人員喻平及柳德剛接受行賄事宜,房彥江回應稱,判決書所認定的“柳德剛個人收取財物的行為”是其個人行為,不是廣州益海單位的行為,也是公司嚴厲禁止的。
對此,有律師接受媒體采訪指出,單位構成合同詐騙罪需滿足幾個關鍵條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該意圖體現為單位整體意志,例如經過單位集體決策或負責人依職權決定;客觀上實施了詐騙行為,且犯罪所得歸單位所有。如果錢款最終流入個人賬戶而非由單位掌控,則不構成單位犯罪。
在說明會上,金龍魚還指出該案判決多處違背基本的商業常識。
作為貿易商,安徽華文進口棕櫚油后十幾年不銷售。而棕櫚油保質期較短,不可能長期存放十多年而不變質,并且存儲十多年,光倉儲費就需要人民幣幾十億。廣州益海的罐容約為16萬噸,除去自用外,可以對外中轉使用的不足10萬噸。
安徽華文宣稱有100多萬噸棕櫚油長期存儲于廣州益海,而廣州益海沒有理由免費為安徽華文存儲棕櫚油十幾年。即便是整個廣東省的罐容,也很難容納下安徽華文所述的100萬棕櫚油。
一審判決并未生效,業績影響暫不確定
有法律界人士向記者透露,從目前判決上看,實際對被害人更有利,云南惠嘉集團已無退賠能力。企查查數據顯示,云南惠嘉集團作為被執行人的信息有98條之多,涉案金額近60億。
而金龍魚最新財報數據,2025年前三季度營收為1843億元,歸母凈利潤為27.49億元。若二審維持一審判決,金龍魚除需支付100萬元罰金外,或將承擔對安徽華文經貿造成的18.81億元直接經濟損失,該賠償金額約占金龍魚前三季度凈利潤的近七成。
面對此次一審判決對本年度的業績影響的提問,金龍魚總裁穆彥魁則表示,“因為案件目前尚處于上訴期內,一審判決并未生效,對公司本期利潤及期后利潤的影響具有不確定性。”
他還引述,公司董事長郭孔豐先生同時也表示:“我們絕不可能為如此一點點小的利益,去幫助詐騙國有企業,損害國家利益,破壞郭氏家族幾十年來在祖國建立的良好聲譽。如果我真的做了這樣的事情,不用中國的執法機關來處罰我們,我相信我的叔叔郭鶴年先生也會把我逐出郭氏家族。”
金龍魚方面還表示,二審的時間尚無法確定。公司堅定認為廣州益海不構成犯罪,相信二審會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決,來維護良好的司法環境、營商環境,提升包括公司在內的廣大投資者的信心。
截至11月21日收盤時,金龍魚報30.88元/股,總市值1674億。
來源:第一財經、南方都市報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