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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2萬元懲罰性賠償金!安徽一火鍋店長期使用“口水油”被重判!

    2023-12-08
    摘要:

    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并處罰金125萬元至2000元;判令各被告連帶支付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金共計512萬余元。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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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鍋店老板伙同店內員工將客人吃剩下的廢油提煉加工成“口水油”,繼續給客人食用,持續兩年十個月之久,累計銷售火鍋鍋底6.5萬余個,銷售金額170萬余元。近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這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牛某、王某等13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并處罰金125萬元至2000元;同時判決支持安徽省消費者保護協會對涉案火鍋店、牛某、王某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判令各被告連帶支付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金共計512萬余元。

    入川毛肚火鍋店于2017年4月1日開業,是當地知名火鍋品牌,由牛某投資,王某負責日常經營管理。為節約經營成本,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21日期間,王某、牛某等人伙同廚師長及后廚工作人員、前廳經理等人,等顧客吃完火鍋后,將含有牛油的火鍋湯倒入放有濾網的桶內,將火鍋的殘渣過濾掉,將浮在上面的油品收集存放,次日,向顧客下單的火鍋中添加,給顧客食用。

    至案發時,入川毛肚火鍋店累計銷售火鍋鍋底6.5萬余個。經鑒定、審計,涉案火鍋鍋底銷售金額共計170萬余元。

    淮南市潘集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地溝油”犯罪,是指用餐廚垃圾、廢棄油脂、各類肉及肉制品加工廢棄物等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產、加工的油脂而作為食用油銷售的行為,對于利用“地溝油”生產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本案的“口水油”經認定屬于廢棄油脂,包含在“地溝油”的范疇之內,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一審宣判后,牛某等人不服,向淮南中院提起上訴。

    淮南中院審理后,根據犯罪情節,判決維持一審對牛某、王某等9人定罪、主刑及附加刑、追繳沒收部分的判決,改判謝某等4人刑罰。

    安徽省消費者保護協會向淮南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入川毛肚火鍋店、牛某、王某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淮南中院審理后認為,安徽省消費者保護協會關于入川毛肚火鍋店、牛某、王某支付懲罰性賠償金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淮南中院判令各被告連帶支付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金共計512萬余元,并在淮南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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